内药采中心字〔2024〕183号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企业:
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人工关节等八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3]118号)和《关于落实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3]136号)要求,为做好协议期满耗材接续采购工作,切实保障临床需求,经研究,现将部分耗材过渡期采购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
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主动参与。
(二)耗材范围
人工关节类、心脏起搏器类、关节骨水泥类、弹簧圈类、心脏介入电生理类、腔镜吻合器类、冠脉导引导管类、口腔正畸托槽类、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九类医用耗材。
二、过渡期时间
人工关节等八类耗材过渡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过渡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三、供应企业和价格
过渡期采购耗材原则上均由原中选企业按照中选价格继续供应。
四、工作内容
(一)办理数字证书。本次心脏起搏器类、弹簧圈类、冠脉导引导管3类医用耗材集采项目使用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已办理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CA数字证书的企业可直接使用。未办理CA数字证书的企业需按流程申请办理(附件1)。
(二)配送关系调整。原则上均沿用现有配送关系开展采购。确需变更配送关系,按要求登录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建立配送关系。
(三)电子协议签订。各单位于2024年8月30日起登录招采子系统【耗材交易结算】开展协议签订工作。医疗机构分别与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委托(电子)协议》,与中选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带量采购耗材购销三方协议》,与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及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电子)协议》,其中医疗机构与自治区药采中心已签订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委托(电子)协议》的无需重复签订。
(四)报送收款账户信息。2024年9月15日前,配送企业按照《配送企业收款账户信息收集表》(附件2)格式填写企业银行账号信息,附银行开户证明,将加盖企业公章的扫描件和可编辑版本发送至nmgyczxcw@163.com;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作为自治区药械款唯一收款账户,同一企业只需提供一个银行账户信息,已参与其他执行直接结算的耗材配送工作并报送过收款账户信息的企业无需重复报送。
五、工作要求
(一)采购及入库。医疗机构对所采购耗材产品应当按照购销三方协议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收和使用,并通过招采子系统采购中选耗材产品并核验发票,票货相符的及时验收入库。
(二)货款结算。中选耗材入库后系统自动生成结算单,医疗机构应在15日内进行财务章和法人章签章,未如期签章系统自动纳入结算;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确保中选耗材产品入库后次月底前付款,各相关单位可在自治区药采结算系统下载银行出具的各类回单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三)其他。过渡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要求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