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医保分局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压实医疗机构采购主体责任,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相关中选产品采购使用情况的监测,掌握进度,确保医疗机构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加强舆情监测和应对,合理引导,及时上报存在问题,确保集采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本次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请相关采购主体做好有关品种的备货和采购衔接工作。
三、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约定采购量。
四、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使用本次集采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在此基础上,医疗机构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耗材产品。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在本文件发布前已有协议,且同一产品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仍可继续执行原协议。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按汕医保〔2022〕101号文要求,市医保中心已于今年年1月将2024年度国家(省)集采预付医保基金拨付到位,医疗机构应按要求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货款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六、执行期间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属地医保部门反馈。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16号)
(联系人:林爱珊、朱苏琴,联系电话:81888755)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