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宝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关于做好全市药品耗材两票制工作中廉洁自律工作的通知
宝卫党发〔2016〕100号
各县区卫计局党组(党委)、市直市管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党委(党总支):
2014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医改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在药品耗材统一配送、价格谈判等方面试水探路,创新机制,让利于民,为全省全国积累了经验,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各级各单位各配送企业顾全大局,紧密配合,主动作为,为此做出了重要的贡献。随着药品耗材“两票制”工作的启动,为进一步加强对上述工作的领导,规范单位、企业及各级工作人员的行为,确保这项利民惠民改革政策健康有序深入推进,现就做好药品耗材“两票制”工作中廉洁自律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单位党组(党委、党总支)要切实担负起药品耗材“两票制”工作中党风廉洁建设的主体责任,做到药品耗材“两票制”工作和党风廉洁建设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各级各单位班子成员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在药品耗材“两票制”工作中,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干事,做到廉洁从政,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健康权益和根本利益。
三、各级各单位班子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药品耗材“两票制”工作中要严格按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规定办事,按程序办事,做到廉洁遴选、谈判和配送,监督企业合法竞标、正当竞争。
四、各级各单位班子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药品耗材“两票制”工作中,要做到七不准:
(一)不准接受配送企业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供的宴请或馈赠礼金、购物卡、会员卡、电子礼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接受配送企业以任何名义提供的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参加配送企业以任何理由安排的健身、娱乐和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配送企业购置或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等。
(五)不准在非公务场合洽谈业务,不准以任何方式暗示、透漏制度规定不该公开的信息,或答应、承诺给予配送企业办理违反政策规定的事项。
(六)不准接受贿赂。
(七)不准干预和插手正常的遴选、谈判、配送工作。
五、对于在药品耗材“两票制”工作中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和后果,由所在单位或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所有从事药品耗材“两票制”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都必须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
七、药品、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以下简称医药生产配送企业)给予配送或使用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单位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我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
(四)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对列入我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配送企业,本市区域内公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和医用耗材。
九、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配送企业签署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廉洁配送合同,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姓名,以及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条款。
附:药品耗材“两票制”工作廉洁自律承诺书
中共宝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
201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