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市管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我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采购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6]26号)及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化药品耗材供应保障体系改革的通知》(陕医改办发[2016]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采购实行两票制和完善配送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中办 国办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6号)以及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围绕中、省、市医改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医院主导、多方参与、公平公开”的原则,引入配送竞争机制,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配送管理,净化流通环境,提高配送效率,保证药品耗材质量,确保药品耗材统一配送工作有序、有效运行,实现全市药品耗材“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以降低药品耗材虚高价格,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二、两票制实施时间和范围
从2016年12月1日起,全市各级各类公有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心血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全面实行药品耗材采购两票制。鼓励其他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
三、两票制的界定
两票制是指药品耗材从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卫生机构开一次发票。具体界定为:
(一)药品耗材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耗材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境外药品耗材国内总代理(仅限1家)可视同生产企业。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代为销售药品,可视同生产企业。
(三)药品耗材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调拨药品耗材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四)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或临床必须但使用量较小的药品耗材,可不实行两票制。
(五)毒、麻、精、放药品的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六)鼓励生产企业直接为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耗材,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耗材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货款,药品耗材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七)国家对两票制有新的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严格执行购销票据管理规定
(一)药品耗材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耗材时,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税票”),税票上应列明销售药品耗材的通用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货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注明税票号码。
(二)药品耗材流通企业购进药品耗材时,应主动向供货方索要税票,税票必须由药品耗材生产企业所在地区税务部门出具。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入库验收药品耗材时,必须验明票、账、货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为其配送药品耗材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其公司原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两张发票的生产企业名称、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且作为医疗卫生机构支付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
五、压缩配送企业,提高药品耗材配送集中度
根据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化药品耗材供应保障体系改革的通知》(陕医改办发[2016]8号)文件要求,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双向选择的原则,自主选择宝鸡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联合体办公室公开遴选入围的耗材配送企业(名单附后)。其中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原则选择不超过20家;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原则选择不超过15家;一级医疗卫生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选择不超过5家。由于自身原因,对此次未遴选入围的大中型配送企业,可与入围的配送企业进行兼并、重组、资源整合,参与我市耗材配送。
鼓励生产企业直接为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耗材,不计入配送企业数量(凡具备直接配送能力的药品耗材生产企业,不论此次报名遴选、公示与否,可直接向我市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耗材,并实行一票制,由各医疗卫生机构选定后报采购联合体办公室备案);为确保特殊药品耗材的供应,其配送企业不计入数量;对个别医疗卫生机构原合作的专科设备的专用耗材原有专供合同的,能解除的尽量解除,解除不了的执行至合同期满必须终止。2016年12月15日全面启动全市医用耗材统一配送工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医用耗材配送关系调整的衔接工作。
为了保障药品耗材供应,实现平稳过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于已经开票购进的药品耗材,可按原规定销售。药品耗材配送企业在2016年12月1日之前购进的药品耗材,可按原规定继续销售到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上一家企业销售票据和凭证)。设定三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药品耗材采购“两票制”,从中标配送企业采购、配送药品耗材。
我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企业数量,按《关于县区和基层医疗机构划分配送区域的通知》(宝卫三统办发〔2014〕468号)和《关于宝鸡市城市医疗机构实行药品“三统一”配送工作的通知》(宝卫三统办发〔2015〕29号)文件要求,维持不变。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对本医疗机构正在销售的药品耗材进行分类整理,制定产品目录。对其选择的药品耗材配送企业查验企业相关经营资质和拟代理产品的授权委托书。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配送企业,可取消其配送资格,并列入采购不良记录。市、县卫生计生局和采购联合体办公室加强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对索票不严、有令不行的医疗卫生机构通报批评,直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强化制度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和本区域药品耗材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考核机制,重点围绕医疗卫生机构网采率、入库率,配送企业配送率、及时率、配送数量满足率、品规仓储率、服务质量、服务信誉、储运条件等内容,建立配送动态监管和考核机制,以考促管,形成配送工作良性竞争格局。
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联合体办公室督导各单位、各县区规范开展药品耗材配送企业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对于考核工作中连续两年未能满足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临床需求或违反《陕西省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企业管理办法》的配送企业,由各单位和各县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联合体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该企业在我市的配送资格。
(三)规范网上采购,带量统一议价。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药品耗材必须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网上采购率要达到95%以上,网上采购作为一条“红线”,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或变相规避,必须让采购行为公开透明。联合体办公室从2017年起开始定期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采购和备案采购信息进行通报公示。对应采不采,线下采购,标外采购等违规行为进行督促,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市直市管各医疗卫生单位、各县区在每季度末将本单位和本县区药品耗材采购订单原始票据上报联合体办公室进行梳理汇总,由联合体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重合度高、采购量大、采购金额高”的品种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的原则进行议价,进一步降低药品耗材虚高采购价格,全市统一执行议定价格。
(四)广泛政策宣传,加强药品监管。深化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改革,实行药品耗材采购两票制和提高配送集中度,压缩配送企业数量是推动综合医改的重要突破口,是医药流通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涉及到各方利益调整,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单位和各县区要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广泛宣传,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氛围,确保我市深化药品耗材供应保障体系改革各项工作平稳推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提高基本药物使用比例,监控重点药品使用,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的原则,合理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要定期分析本机构药品采购使用情况,严格控制易滥用药品的超长采购和不合理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及陕西省对药品使用要求,加强使用监管,降低药占比,规范医疗行为,促进药品的合理使用。
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上报市卫生计生局协商解决,积极稳妥推进我市药品耗材采购实行“两票制”和配送工作规范落实。
宝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