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医疗机构,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相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消化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6〕8号)要求及工作部署,为做好消化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我市已参加消化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报量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二)品种范围。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消化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详见附件1)。
(三)协议采购量。我市医疗机构在广东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确认的首年协议采购量(详见附件2)。
二、采购周期与执行要求
(一)采购周期
消化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自2026年2月 10日起执行,采购周期为3年。
采购周期到期后可视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原则上延长12个月。
(二)执行要求
1.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医疗机构填报续签需求量时,应参考上年度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中选限量产品上年度协议采购量。
2.对医疗机构采购超出协议量的部分,中选/中选限量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请相关采购主体提前做好品种备货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产品挂网,组织签订采购协议。我市依托深圳医用耗材阳光交易和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深圳阳光平台)开展消化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深圳阳光平台应及时完成中选产品的信息维护和产品挂网工作,确保集采按时落地实施;挂网时使用国家最新版医用耗材编码,并做好与招采子系统数据对接,按时上传相关医用耗材采购交易数据;及时组织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生产企业、中选产品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按中选价格采购中选产品。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在协议期内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并根据采购协议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协议采购量。在此基础上,医疗机构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产品。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总使用量(含医疗机构选择采购使用的中选限量产品的协议采购量)占同采购品种总使用量的比例应不低于70%。中选限量产品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医疗机构可以继续采购,但中选限量产品的增量部分与非中选产品合计总使用量不超过同采购品种总使用量的30%。
(三)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确保回款。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后,医保基金将按医疗机构年度协议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作为结算回款第一责任人,应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货款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四、工作要求
(一)相关医疗机构应加强组织领导,按要求完成协议采购量,及时上报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集采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同时要加强医护人员政策培训,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做好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采购情况监测,及时掌握协议采购量序时进度和产品供应保障情况,协助做好集采执行情况监管工作。
(三)各中选企业应落实供应主体责任,对于不能良好履约的中选企业,我中心将及时上报省医疗保障部门予以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