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委属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9〕26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河北省第一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重点监控目录内药品的临床应用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在省级目录基础上,结合实际,形成本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品种数不得少于省级目录,并按照要求以政务公开、院务公开、官方网站公示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制定的目录需在2019年9月20日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备案,市直医疗机构报市卫生健康委。各
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管理制度,加强目录内药品临床应用的全程管理;进一步规范医师处方行为,对纳入目录中的药品制订用药指南或技术规范,明确规定临床应用的条件和原则。已有相关用药指南或指导原则的,要严格按照指南或原则执行。对纳入目录中的全部药品开展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处方点评结果的公示、反馈及利用。对用药不合理问题突出的品种,采取排名通报、限期整改、清除出本机构药品供应目录等措施,保证合理用药。
二、加强目录外药品的处方管理
对未纳入目录的化药、生物制品,医师要严格落实《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应证、疾病诊疗规范指南和相应处方权限,合理选择药品品种、给药途径和给药剂量并开具处方。对于中药,中医类别医师应当按照《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等,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开具中药处方。其他类别医师,应按照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非中医类别医师提供中医药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中医药〔2019〕12号)有关要求,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提供中医药服务。
三、加强药品临床使用监测和绩效考核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药品临床使用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重点将纳入目录的药品临床使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同志的考核内容,与医疗机构校验、评审评价、绩效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及时公示。对尚未纳入目录管理的药品,做好常规临床使用监测工作,发现使用量异常增长、无指征、超剂量使用等问题,要加强预警并查找原因。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联系人:董晓菲
联系电话:66610017
邮箱:sjzswsjyzc@126.com
附件:河北省第一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
物制品)?
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19年8月27日
河北省第一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
(化药及生物制品)
(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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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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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通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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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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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节苷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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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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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苷肌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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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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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拉西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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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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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酸肌酸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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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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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牛血清去蛋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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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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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列地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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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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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克芦丁脑蛋白水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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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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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辅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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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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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参川芎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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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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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糖电解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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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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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神经生长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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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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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腺五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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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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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糖核酸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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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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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达拉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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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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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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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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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蛋白水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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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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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糖核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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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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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西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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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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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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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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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酸桂哌齐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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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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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方脑肽节苷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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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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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方三维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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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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肌氨肽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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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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脾多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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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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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盘多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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