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医疗服务行业监管,建立诚信机制,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和提高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和医疗安全高质量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访民情、问民意、解民忧”专项行动改革清单的批示精神,加快构建我市医疗机构监管新模式,我委出台了《南宁市医疗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2023年8月我委牵头成立《办法》起草小组,明确《办法》的出台目的、评价方法及结果运用等内容。2023年9月《办法》起草小组通过学习调研,参考外省试点城市和自治区的做法,结合《南宁市“访民情、问民意、解民忧”专项行动改革清单》文件精神,组织撰写《办法》。形成初稿后,征求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及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根据修改意见完善,并通过合法性审查,报请主任办公会审议后形成《南宁市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三、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
(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150号)
(四)《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9〕306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79号)
(六)《广西医疗机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方案》(桂卫监督发〔2023〕3号)
四、主要内容
《南宁市医疗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规定了实施医疗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的目的、依据、对象、内容、程序、标准、结果应用以及信用分级评价结果公示以及信用等级公示模板。第一章主要规定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评价的范围以及评价的组织机构;第二章主要规定了医疗机构信用信息的来源;第三章主要规定了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的评分标准及评价的等级;第四章主要规定了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的程序以及评价结果的公示;第五章主要规定了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第六章附则主要规定了本办法的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