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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满洲里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服务评价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10   

所属项目: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批高值 项目编号:内药采中心字﹝2018﹞160号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各配送企业、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满洲里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服务评价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满洲里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8 月1日

满洲里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服务评价制度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医保发〔2022〕12号)、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6〕105号)要求,加强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企业管理,规范配送服务秩序,提升配送服务能力,切实保障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供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管理是指通过自治区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配送管理工作。适用于参与全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生产企业(直接配送)和配送企业。

第二条 配送企业服务评价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配送企业所有配送产品均须在采购平台进行,保证在合同周期内按照医疗机构的需要持续供货,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

第二章  配送企业申报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 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或医用耗材生产经营资质,且应符合配送药品或医用耗材相适应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具备配送能力的配送企业和自行配送企业产品的生产企业可自主申报参加满洲里市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活动。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满洲里市医保局负责配送企业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遴选工作。配送企业应对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对已生效的配送关系履行配送责任。

第三章  配送服务要求

第七条 配送企业应按照医疗机构发送的订单及时配送药品和医用耗材,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加强偏远地区配送保障。出现无法及时供应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选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原则上急需药品和医用耗材6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和医用耗材72小时内送达,节假日照常配送。

第八条 配送企业应通过招采子系统开展配送服务,准确核对配送产品信息,确保所配送产品的医保编码、产品名称、剂型、规格、包装数量、采购价格、生产企业等信息与网上采购订单相一致。

第九条 配送企业所送达产品交货地点为定点医疗机构指定地点,同时必须提供随货同行单及发票。

第十条 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和订单数量要求及破损的产品,医疗机构有权拒绝接收。配送企业应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在2日内进行更换,不得影响医疗机构的临床使用。

第十一条 配送企业因协议到期、法律纠纷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开展配送的,应提前向满洲里市医保部门报告,申请解除配送关系。
第四章  配送服务评价方法及内容
第十二条 依托招采子系统数据,对订单配送到位率、三日配送率、基层医疗机构覆盖率、数据质量、医疗机构满意度、集采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实行量化得分,计算得出配送企业综合得分,原则上考核周期为半年,于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分别完成对前一年、本年度上半年配送企业的综合评价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配送到位率:监测一个评价周期内,配送企业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的实际供应情况,占40分。
配送到位率得分=(医疗机构已入库金额÷采购订单金额)×40

(二)三日配送率:监测一个评价周期内,配送企业对采购订单的配送时效情况,占30分。

三日配送率得分=订单发送时间至发货时间≤3个自然日的配送产品金额÷采购订单产品金额×30

(三)数据质量:反映配送企业实际配送药品和医用耗材与网上采购订单品种、数量、价格、厂家、规格型号等信息一致性情况,占15分。

医疗机构反映药品或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网上采购信息与实际货物票据不一致情况,经市医保部门核实,核实一起扣5分。

(四)医疗机构满意度:一个评价周期内,医疗机构对配送企业配送情况和服务进行评价,占15分。

企业得分=每一个医疗机构评价得分之和÷参与评价机构数

(五)基层医疗机构覆盖率,包括两方面,各占5分,共计10分(加分项)。

1、反映配送企业服务基层医疗机构数量的覆盖情况

基层医疗机构覆盖得分=实际配送基层医疗机构数÷盟市区域内所有基层医疗机构数×5

2、反映配送企业服务基层医疗机构配送金额的占比情况

基层配送金额占比得分=基层医疗机构配送金额÷盟市区域内所有基层医疗机构配送金额×5

(六)集采政策执行情况:配送企业不按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政策执行情况,占30分(减分项)。

配送企业不按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政策执行的情况,满洲里医保局核实一起扣10分。

第十三条  开通配送权限未满三个月的配送企业,暂不纳入评价范围;连续一年没有订单的配送企业,不纳入评价范围。

第十四条  属于集采中选生产企业选择的配送企业,应及时将配送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告知相关生产企业。

第五章  配送企业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根据评价结果分别标注颜色,配送企业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标注为绿色,推荐医疗机构选用;60-79分的为合格,标注为黄色;低于60分的为有配送风险的企业,标注为红色,由市医保部门向配送企业发送配送企业履约提醒,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停其在满洲里市配送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满洲里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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