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第三年采购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5〕2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要加强协议续签工作的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及时签订协议,同时做好协议签订的后续监管工作,确保采购期内完成协议采购量。有关医保基金预付、货款回款等相关要求,参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和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29号)执行。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