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医保函〔2025〕84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直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实时监测、分级管理负责、上下联动的集采监管工作机制,引导医疗机构优先使用集采中选产品,持续巩固和增强集采改革成效,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药品耗材集采执行情况监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医疗机构报量监管
各地医保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综合考虑临床需求变化、用量趋势、临床指南推荐等,科学测算、合理填报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需求量,原则上所报需求量不应低于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的80%。在每批次集中带量采购报量工作中,医保部门需依托医保招采平台中的“集采报量信息系统”,对本统筹区医疗机构报量数据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关注“有需求不报量、报量不足”等情况,并在后续采购执行过程中予以重点监管。
二、强化中选产品供应配送
中选生产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须按时完成协议签订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加强质量管理,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做好配送供应,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各级医保部门需建立健全区域内配送企业档案,实时掌握辖区内中选产品供应配送情况,对于配送率较低、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供应不均衡等问题,要通过约谈督导等方式及时核查处置。省药械采购中心须建立健全集采中选产品协议签订及供应配送监管处置机制,对不按规定签订协议和供应配送的企业,须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惩戒,切实保障中选产品配送及时、供应充足。
三、强化医疗机构采购监管
各医疗机构应加强院内集采工作的组织管理,建立药学、医用耗材、医务、医保、临床等多部门协作机制,明确牵头负责部门,动态监测本院集采中选产品协议量完成进度及中选产品采购占比等关键指标,严格落实处方审核与处方点评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积极引导和鼓励临床优先使用质优价宜的集采中选产品。各级医保部门应夯实按季监测通报机制,聚焦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中选与非中选产品采购使用情况等重点内容,对医疗机构落实集采政策情况进行定期监测与通报。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约定采购量,以及不报量、少报量仍大量采购高价非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应及时进行约谈,督促整改。
四、强化医疗机构协议管理
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将医疗机构集采报量、协议签订及中选产品执行情况等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与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清算考核工作相结合,设置相应考核分值。将“有需求而未报量、未完成约定采购量、中选产品采购占比显著偏低、高价非中选产品采购量异常以及违规线下采购”等情况纳入重点考核内容。各统筹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可操作的考核细则,细化考核指标、明确评分标准,通过考核形成有效激励与约束,切实推动集采中选结果落地见效。
五、加强部门协同联动
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履行集采牵头职责,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政策协同联动,建立健全本地区医疗机构集采中选产品采购使用监测管理工作机制,对医疗机构集采执行情况开展常态化指导和监督,进一步规范集采产品需求填报、协议签订、供应配送、采购执行等关键环节操作流程,实现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链条闭环管理,持续巩固改革成果,不断提升改革成效。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