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公布<上海市医疗机构医保医用耗材目录>的通知》(沪医保办〔2026〕15号)有关规定,现将目录分类条目动态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公布增加部分医用耗材目录条目(见附件1),自2026年11月6日起执行,其中涉及增加的“口腔材料”目录条目与“本市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步执行。
二、审核公布调出部分医用耗材目录条目(见附件2),自2026年11月6日起废止。
三、属于本市医保医用耗材目录的产品,相关单位按照相关工作流程办理。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