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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16   

所属项目: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疗卫 项目编号: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属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保障采购质量和采购价格合理,提高预算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我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做好集中采购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的重要性

医用设备集中采购是践行健康中国战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的具体体现,是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效能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防范化解廉政风险的重要抓手。这一工作通过规范采购流程、降低采购成本,能有效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改善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各地各单位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与使命感,全面推进落实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守法、廉洁合规。对纳入国家和自治区集中采购目录的,要做好年度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统筹工作,拟订当年集中采购工作计划,统计汇总采购需求。对未纳入国家和自治区集中采购目录的,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研究制定本地区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目录,要将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磁共振成像系统(MR)等未纳入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目录、采购金额较高、市场竞争充分的医用设备纳入目录,同步组织专家对参数、采购文件等进行充分论证,做好集中采购工作。

三、规范采购行为,严格履行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程序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府采购平台,从制度上、机制上规范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降低采购成本。参与集中采购工作的单位要严格按要求进行采购信息公开;负责组织集中采购工作的机构应在中标(成交)结果确认后,及时组织医疗机构签订合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验收环节,及时按合同要求支付款项;各采购当事人要履行主体责任,合法合规参与集中采购活动,配合相关监督机构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采购程序公平公正、采购方式合法合理、采购环节透明有序。

请各地按照《工作规范》要求,加大工作落实力度,及时组织开展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鼓励各地通过建立采购联盟等方式开展联合集中采购,并就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6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防范化解廉政风险,健全预防腐败长效机制,保障采购质量和采购价格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医用设备,是指纳入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内的大型医疗器械,以及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医用设备。采购限额标准按照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条  医用设备集中采购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施行部门集中采购。

(一)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一般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集中采购,相关采购程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自治区集中采购,逐步将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金额高的医用设备,以及购置资金投入量大、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医用设备纳入自治区集中采购,相关采购程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未纳入国家和自治区集中采购,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金额大的医用设备,以及购置资金投入量较大、市场竞争充分的医用设备纳入盟市级集中采购,相关采购程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鼓励盟市间通过建立采购联盟等方式开展联合集中采购。

第四条  各级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购置医用设备,使用财政性资金来源的,应当参加集中采购。购置包括新增购置、更新和以核心硬件更换为主的性能升级等。

第五条  建立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审批与集中采购联动管理和购置必需性评价(需求评估)制度。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经盟市对购置必需性进行评价审核、自治区审批,必须先取得配置许可后,方可实施集中采购。

第六条  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守法、诚实信用、廉洁合规、预算约束的原则。应当满足质量优良、价格合理和售后服务完备的要求。

第七条  本规范适用于参加集中采购活动的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医疗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和供应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成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委主要领导、委副主任、委机关相关处室局、纪委监委派驻人员和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委主要领导任组长。

领导小组负责集中采购有关重大事项决策和相关事宜协调,对集中采购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管理机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拟订集中采购管理制度规范,组织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负责建立和管理自治区论证专家库,指导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提出工作建议报领导小组审议等。

第十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综合保障中心作为自治区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承担具体集中采购工作。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集中采购工作制度和内部监督以及关键岗位轮换机制,保障人力配备,提高工作人员专业水平,加强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监督机构,主要对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贯彻落实集中采购政策情况,健全集中采购相关工作机制、制度等情况,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情况,参与集中采购相关人员遵守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从业情况,以及应由监督机构监督的其他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章  采购当事人

第十三条  采购当事人是指在集中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医疗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和供应商。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是指受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委托,在领导小组和管理机构的领导下,承担具体集中采购工作的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集中采购工作;

(二)制订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实施程序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编制集中采购工作相关文件;

(四)与医疗机构签订集中采购委托协议;

(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招标协议;

(六)组织医疗机构与供应商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七)协调和处理相关询问、质疑和投诉;

(八)负责集中采购工作相关资料归档和保存;

(九)承办领导小组和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参加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购置医用设备的应当具备采购资金准备到位、资金来源符合国家规定、基础设施条件满足装机要求等条件。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与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签订采购委托协议,配合和监督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实施集中采购;

(二)提交真实、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计划、资金筹措和基础设施等情况;

(三)依据集中采购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但不得与供应商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完成付款、装机等后续工作;

(五)采购合同签订后,及时向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报送合同副本、设备配置清单和履约情况。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  供应商是指医用设备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供应商参加集中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集中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供应商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定接受供应商资格审查并客观真实地反映相关情况;

(二)及时响应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医疗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与集中采购活动有关的正当要求,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三)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非正当行为参与集中采购活动;

(四)根据集中采购结果,及时与医疗机构签订采购合同和廉洁供货协议,并按照合同规定落实运输、保险、安装、维修、培训等相关事宜;不得在采购合同规定之外给予医疗机构或个人任何形式的贿赂。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集中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单一来源;

(四)竞争性谈判;

(五)询价;

(六)政府采购合作创新;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集中采购一般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二十五条  采购设备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集中采购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或政府采购合作创新等采购方式,应当报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集中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国际招标范围的,应当通过国际招标方式采购,不得以国内招标或其他方式规避国际招标。已经明确采购设备原产地在国内的,可以采用国内招标方式进行。

第五章  招标代理机构选择

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社会代理机构中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择优选择确定。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应当充分考虑机构资质、业绩、信誉、社会评价、专业水平、服务承诺和服务费率等因素综合评定。

第三十一条  管理机构成员、工作机构成员和医疗机构代表组成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小组,负责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工作。

第三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注册资质;

(二)已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的;

(三)具备技术团队和根据具体项目要求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选取文件;

(二)向候选招标代理机构发出选取邀请;

(三)候选招标代理机构递交申请及相关文件;

(四)候选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有必要的,可进行现场考察;

(五)选取小组对候选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评审;

(六)选取小组对候选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评价,确定遴选结果;

(七)根据选取结果,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第三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每个项目择优选择一次。对服务行为规范、服务质量良好,上一项目工作中没有受到质疑、投诉的招标代理机构,经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报管理机构同意,可延续承担同一品目集中采购招标代理工作,但最多延续一次。

第三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委托协议收取服务费。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当事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承担与集中采购有关的全部工作费用。不需招标代理机构参与的集中采购项目,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工作费用来源。

第三十七条  采购工作机构应建立健全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管理办法,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和诚信档案,对涉案或违规代理机构要按隶属关系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采购当事人要按照相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管,对泄露保密资料、恶意串通等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集中采购准备工作

第三十八条  每年初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应当依据当年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用设备采购实施计划,拟订当年集中采购工作计划。

第三十九条  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等实际情况,可以调整采购次数。

第四十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批同意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后30个工作日内,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会同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收集、汇总和分析拟采购设备国内外市场情况等信息。

(二)通知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助做好集中采购工作。

(三)组织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采购需求及采购数量。

(四)严格论证医疗机构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剔除违背集中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排他性需求。

(五)汇总医疗机构采购需求、资金筹措情况、基础设施条件及进口设备免税申请等信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医疗机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论证、报批工作。

(六)收集、汇总和分析产品技术参数等相关信息。

(七)按照参数拟定和审定应相互分离的原则,组织专家对产品技术参数进行交叉论证。

第四十一条  准备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应当制订集中采购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七章  实施程序与要求

第四十二条  集中采购包括以下基本工作程序: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工作方案确定采购方式;制订采购文件;组织实施采购;确定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履约验收。

第四十三条  集中采购文件一般应当包括技术和商务两部分。技术部分编制由医疗机构提出技术需求,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专家编写。商务部分由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写。

第四十四条  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按照第五章规定,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二)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三)专家组审核招标文件,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确认。

(四)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招标文件。

(五)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

(六)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咨询和质疑,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七)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

(八)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

(九)招标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报集中采购工作机构,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确认中标供应商。

(十)招标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

第四十五条  集中采购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具体程序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四十六条  集中采购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一般采用价格谈判方式,采购程序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单一来源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实施。

第四十七条  集中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成立由工作机构成员和专家组成的谈判小组。

(二)谈判小组(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和代理机构)编制谈判文件,制订谈判方案。

(三)谈判小组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四)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四十八条  集中采购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成立由工作机构人员和专家组成的询价小组。

(二)询价小组(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和代理机构)编制询价文件。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三)询价小组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根据采购需求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

(四)询价。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四十九条  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代表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禁止无正当理由擅自改变中标或成交结果,不按评审专家推荐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人。经确认的评标结果,加盖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和医疗机构公章后,将评标结果反馈组织采购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评标结果向供应商和医疗机构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不需招标代理机构参与的集中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向供应商和医疗机构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布中标或成交结果。招标公告、中标或成交公告等交易信息应当与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共享。

第五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后,医疗机构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采购进口机电设备的,由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与供应商按照集中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符合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禁止拒绝签订或延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后,要对采购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采购合同的执行管理工作,认真履行采购合同,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协调供货厂商按时履行合同有关约定,做好设备验收、使用、管理等工作。禁止无正当理由,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禁止不验收或延迟验收政府采购项目提前付款。

第五十五条  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对医疗机构和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抽验。

第五十六条  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在采购项目完成后及时总结采购工作,向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七条  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医疗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集中采购项目文件,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自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八章  专家管理

第五十八条  规范和加强集中采购专家管理,遵循统一建设、资源共享、管用分类、随机抽取的原则,实行专家库维护管理与专家抽取使用相互分离的管理制度。

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和管理集中采购专家库;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从专家库抽取专家开展论证评估评价工作,并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十九条  集中采购专家库专家参与集中采购文件制订、产品论证、技术评估等工作。标书审核、评标活动涉及的专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抽取、使用和管理。

第六十条  专家进入集中采购专家库,需自愿申请并填写集中采购专家库专家推荐表,经所在单位、所在地(盟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荐后报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纳入专家库。

第六十一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当对专家参加论证评估评价活动、相关培训和继续教育给予支持。

第六十二条  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招标评审工作经验;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能够胜任集中采购论证评估评价工作;

(四)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动向;

(五)以独立身份参加集中采购论证评估评价工作,并愿意接受监督管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积极参加集中采购论证评估评价工作,原则上年龄在60周岁以下;

(七)无违纪违规等不良纪录。

第六十三条  专家在集中采购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邀请,担任论证评估评价专家;

(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论证评估评价并提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影响或干预;

(三)对集中采购工作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四)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五)向有关监督部门反映论证评估评价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专家在集中采购工作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准时出席论证评估评价活动,客观公正地进行论证评估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论证评估评价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严格遵守论证评估评价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参加该次集中采购的潜在供应商,不得向外界透露论证评估评价情况,不得收受集中采购工作利益相关方的财物;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论证评估评价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举报等进行复核、复审等事项的答复;

(四)积极协助和配合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供应商在集中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集中采购论证评估评价工作的监督部门或组织者报告并加以制止;

(五)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遵守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制定的工作人员守则,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专家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已接受邀请,因故不能参加论证评估评价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签到时间前及时请假;

(二)按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在规定签到时间1小时后(含1小时,各盟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仍未到场的,按无故缺席处理,取消当次项目的论证评估评价资格;

(三)服从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的论证评估评价现场管理;

(四)进入论证评估评价区域前,应当按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确认并存放通讯工具(含电子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等);

(五)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除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外的委托参加论证评估评价活动;

(六)不得对其他论证评估评价专家的独立论证评估评价施加不当影响;

(七)不得私下接触潜在供应商,不得收受潜在供应商、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八)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的要求;

(九)不得透露论证评估评价专家身份和论证评估评价项目;

(十)不得透露对采购文件的论证评估评价和在论证评估评价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论证评估评价有关的其他情况;

(十一)不得故意拖延论证评估评价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论证评估评价;

(十二)不得在合法的论证评估评价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十三)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论证评估评价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十四)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潜在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潜在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十五)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论证评估评价报告上签字;

(十六)不得将论证评估评价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者数据信息等带离论证评估评价区域内;

(十七)不得有其他影响论证评估评价秩序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建立健全专家监督评价制度和退出机制。对不能公正、廉洁履行职责的专家应当及时取消其资格并从专家库中清除。

第九章  质疑与投诉

第六十七条  供应商对集中采购相关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提出询问。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做出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六十八条  供应商认为集中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提出质疑。

第六十九条  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七十条  供应商可以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七十一条  质疑供应商对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集中采购管理机构或监督机构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七十二条  集中采购管理机构或监督机构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七十三条  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逾期未收到处理决定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  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按照共同监督、权责一致的原则履行对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的日常监督和集中采购活动的全程监督。

第七十五条  日常监督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信息公开情况;

(三)采购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四)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岗位责任制建设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六条  全程监督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情况;

(二)工作方案执行情况;

(三)集中采购文件制订和论证情况;

(四)招标、询价、谈判情况;

(五)采购合同订立、履行和资金支付情况;

(六)当事人询问和质疑处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条  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对医疗机构参加集中采购活动及执行集中采购结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  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未完成委托协议要求的,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视情节严重程度可终止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造成严重损失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建立不良记录: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的;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的;供应设备质量不达标的;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违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有关要求,向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医疗机构销售大型医用设备的;违反集中采购有关要求,向医疗机构销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大型医用设备的。

第八十条  对不参加集中采购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集中采购结果的医疗机构,由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进行全区通报批评,属于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撤销其相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第八十一条  集中采购管理机构根据集中采购工作需要,可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外部评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规范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大型医用设备部门集中采购目录(2025年)

大型医用设备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2025年)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集中采购甲类管理目录

(一)重离子质子放射治疗系统(包括重离子放射治疗系统、质子放射治疗系统等);

(二)高端放射治疗类设备〔包括磁共振引导放射治疗系统、X射线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治疗系统(含Cyberknife)等 ];

(三)首次配置的单台(套)价格在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大型医疗器械。

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集中采购乙类管理目录

(一)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英文简称PET/MR);

(二)X线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仪(英文简称PET/CT);

(三)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

(四)常规放射治疗类设备(包括医用直线加速器、螺旋断层放射治疗系统、伽玛射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

(五)首次配置的单台(套)价格在3000-5000万元人民币的大型医疗器械;

(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金额高的医用设备;

(七)购置资金投入量大、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医用设备;

(八)自治区医用设备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决定采取自治区集中采购的医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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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执行安徽2023试剂带量采购项目,但是我们的数据导入不全,这是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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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30 9:45:28
       
  • 内蒙只是进行议价没有进行采购,别的医院能看到价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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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30 8:57:06
       
  • 内蒙在耗材申报已经提交申报了,为什么耗材申报管理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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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7 18:02:02
       
  • 内蒙价格联动申诉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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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7 10:02:09
       
  • 内蒙价格联动常态化审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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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7 10:01:05
       
  • 内蒙开展2023年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体外诊断试剂编码核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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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7 9:34:34
       
  • 内蒙开展2023年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体外诊断试剂编码核对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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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7 9:33:47
       
  • 内蒙开展2023年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体外诊断试剂编码核对工作企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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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7 9:26:12
       
  • 内蒙关于公示第二批次医用耗材挂网价格联动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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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7 9:25:39
       
  • 内蒙价格联动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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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6 17:29:13
       
  • 内蒙价格联动填报价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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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6 17:28:21
       
  • 内蒙耗材和试剂已挂网产品价格联动常态化开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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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6 17:27:55
       
  • 内蒙价格联动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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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6 17:27:38
       
  • 内蒙价格联动可以随时操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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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6 17:27:08
       
  • 内蒙价格联动填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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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6 17:26:45
       
  • 内蒙价格联动开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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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6 17:25:29
       
  • 内蒙古平台的议价,我们的产品已经降价为议价的价格了,这个情况还需要操作议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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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4 11:45:06
       
  • 内蒙申报试剂产品用医保编码和注册证都搜不到产品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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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19 16:48:40
       
  • 内蒙执行一次性使用鼻胃管等9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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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18 17:26:41
       
  • 内蒙执行一次性使用鼻胃管等9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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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18 17: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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