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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肿标与甲功类体外诊断试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25   

所属项目:2024年安徽省体外诊断试剂省际 项目编号: 信息来源:查看

摘要:

三方协议签订时间:5月13日-6月30日

正文:

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省医保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企业:

为持续推进价格治理,降低体外诊断试剂采购价格,根据安徽省医保局发布的《2024年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IVDLM—2024—01)》要求及我省工作安排,现就执行安徽省2024年二十八省肿瘤标志物和甲状腺功能检测体外诊断试剂(简称“安徽省2024体外诊断试剂”)中选结果落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琼军队医疗机构),引导和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与。

二、采购品种

安徽省2024体外诊断试剂中选产品供应清单(见附件1)

三、采购周期及约定采购量

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2年,采购周期届满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采购期限。首年采购周期自2026年5月30日起至2027年5月29日止,三方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首年该产品约定采购量和上一年度该产品的实际采购量。采购周期内,允许同企业(包括关联企业)同检测项目内的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在同企业不同注册证及不同的包装规格中选产品之间调整。(关联企业清单见附件2,具体协议量在医保采购平台系统中查看)

采购周期内,采购主体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各医疗机构仍应优先采购中选产品,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在集采上下年度衔接过渡期间,各医疗机构仍应合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

四、主要任务

(一)中选产品挂网。2025年5月30日前,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及时按照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办公室推送的中选产品清单,将符合规则的中选产品统一按中选价格增补挂网,中选企业无需申报。清单中无耗材医保编码或者医保编码发生变化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向国家动态维护平台申请编码并做好产品信息维护工作。

(二)三方协议签订。定点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须严格按照我省医药服务采购平台通知要求,于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上述品种的三方协议签订(三方协议原则上应采用电子版协议)。采购协议签订后,采购方与中选企业不得再订立背离采购协议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提出除采购协议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中选企业是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质量和供应入围标准,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产品质量的行为。生产企业要按照购销合同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出现中选产品产能不足的情况,应提前向省医保局报告。中选企业要按照协议约定,督促前期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及时响应订单并配送,确保产品配送到位。采购周期内如出现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供应不及时、质量不合格、断供等情况,将上报联采办并视情采取相应惩戒、退出和应急保障等措施。对于失信企业将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四)规范采购使用行为。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使用品种数量要求、未申报采购量、要求企业缴纳质量保证金、配送企业开户数量控制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通过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严格执行中选价格,严禁线下网外采购,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和任何形式的价格折扣。若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在本通知发布前已有协议,且同一产品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需在执行之日开始后三个月内报省医保局,经核实后执行原协议低价。在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基础上,结合临床使用实际情况,医疗机构可以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同类非中选产品,但非中选产品采购量不得高于同类中选产品。医疗机构不得在中选产品进院、库存、使用等环节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五)加强医保政策协同。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中选价格确定。中选产品的采购货款,由医药企业提出申请,根据《海南省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医药货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按照统一制定的经办结算流程,实行医保基金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部署,严格按要求和时间节点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要相互配合协作,加强对中选产品采购使用、质量安全、供应保障的监督管理,并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及时反馈至相关部门。

(二)加强监测监管。各市县医保局应密切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对辖区中选产品出现短缺的,要及时核查并协调解决,本辖区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各市县医保局要将产品供应清单推送至本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和回款情况开展监测,并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绩效考核。

本通知由海南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海南省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采购周期到期后待接续品种继续按本通知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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