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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省际联盟止血材料等六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6/22   

所属项目:2024年京津冀“3+N”联盟止 项目编号: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隆德县、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京津冀“3+N”联盟止血材料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H-HD2025-2)有关工作的通知》《省际联盟缝合线等5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  SJLM-24-HC2025-1)》相关要求,现就做好省际联盟止血材料等六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全区已填报止血材料和缝合线等五类医用耗材需求量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采购品种和协议采购量

(一)采购品种。缝合线类、注射器类、泵用输液器类、吸氧管类、采血管(含静脉血样采集针)类,止血材料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二)协议采购量。缝合线类、注射器类、泵用输液器类、吸氧管类、采血管(含静脉血样采集针)类医用耗材协议采购量为各医疗机构在辽宁省医疗保障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服务系统确认的协议采购量。止血材料类医用耗材协议量为各医疗机构在京津冀医药联合采购平台确认的协议采购量。

三、采购周期

全区自2026年6月30日起执行京津冀“3+N”联盟止血材料类和省际联盟缝合线等5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京津冀“3+N”联盟止血材料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2年。采购周期内,采购主体应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并优先使用中选产品。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采购需求,中选企业仍须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医疗机构应严格履行合同要约,按要求完成各年度协议采购量。原则上采购周期内总采购量应不低于首年协议采购量的2倍。每年度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同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每年度总协议采购量不低于上年实际总采购量的90%。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下调采购量的,须提交书面说明材料,经五市医保部门审核报自治区医保局审核同意后调整续约协议量。采购周期内如遇省际联盟另行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省际联盟缝合线等5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采购周期为3年。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协议采购总量原则上不低于首年协议采购量,或不低于上一年实际采购量9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省际联盟另行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完成落地执行准备。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要畅通挂网采购渠道,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组织各方及时完成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准备工作。中选企业要主动按要求完成相关产品数据和价格的维护、备货等工作,如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数据维护等工作。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要及时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协议采购量和三方权利义务。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并按照医疗机构要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通过采购平台做好中选产品网采工作,主动畅通采购、进院和使用等环节,提高院内医用耗材备货、使用、盘库、补货等环节精细化管理能力,做好中选产品采购量统计工作,为临床使用做好服务,确保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量完成后,仍应优先采购使用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

(三)落实医保基金预付。各统筹区要按照带量采购基金预付管理制度做好预付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中选产品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四)做好医保政策衔接。医保部门充分发挥支付、结算的杠杆调节作用,对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集中采购医用耗材,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中选价格确定。非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

(五)加强监测和监管。五市医保局要加强集采工作精细化管理,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和回款等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各市医保局要落实自治区相关制度规定,做好中选产品和相关产品采购核查监测。重点关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大量使用高价非中选产品等行为,情节突出、经提示拒绝配合整改的,必要时作为问题线索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对各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的实际采购数据、完成情况按月进行统计分析,通过采购平台查看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任务执行进度、订单等情况,并及时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完成采购任务量,对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网采政策,规范采购流程,及时确认入库。

其他未尽事宜按《关于印发〈自治区组织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医保发〔2021〕186号)及相关采购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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