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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医药采购中心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管理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12   

所属项目: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批高值 项目编号:内药采中心字﹝2018﹞160号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各医药机构,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

为加强药品耗材配送企业监督管理,规范配送服务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呼和浩特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管理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医药采购中心

2026年7月31日

呼和浩特市药品和医用耗材

配送企业管理考核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职责明晰、指标量化、定期考核、优胜劣汰的考核机制,规范企业供应配送行为,切实保障各级医药机构的用药用耗需求和供应稳定,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10号)、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2〕246号)及《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6〕1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考核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配送企业,是指在内蒙古自治区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和三明采购联盟(全国)“呼市专区”(以下简称为“两平台”)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业务的生产企业(直接配送)和配送企业。生产企业是指在“两平台”挂网交易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用耗材注册人(备案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和医用耗材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本方案适用于通过“两平台”,在我市开通配送权限满三个月及以上的配送企业,含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生产企业自主选择的配送企业。

第四条  配送企业均应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相关规定履行承诺,主动接受市医药采购中心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 配送企业申报及备案管理

第五条  符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资质要求,信用良好、服务意识强,并具备足量、及时配送药品和医用耗材的物流能力及应急保障能力的配送企业,可按我市配送企业报名工作通知进行申报。

    第六条  配送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备案是指配送企业拟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进行的备案。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生产企业自主选择及城际互认未在呼和浩特地区报名的配送企业,应按时向呼和浩特市医药采购中心进行备案。

          第七条  备案按年度受理,备案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份全部工作日,其余时间不予受理,当年报名的配送企业无需备案。

    第八条 已备案的企业名单将在审定后进行公示。未按要求备案配送企业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第九条  配送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对已生效的配送关系履行配送责任,因自身原因造成无法配送的,视为违约。

第三章  配送流程管理

第十条  配送企业应及时确认医药机构发送的采购订单并组织配送,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送达。除不可抗力外,对签订有定期定量采购合同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不论医药机构路程远近及采购数量和金额多少,应按时保质保量供货到位,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基层医疗机构供应稳定,原则上急需药品和医用耗材6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和医用耗材72小时内送达,节假日照常配送。

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医药机构有权要求配送企业承担误期赔偿费、终止协议等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配送企业应通过“两平台”开展配送业务,据实填报配送数量、产品批号等信息,确保所配送产品的医保编码、产品名称、剂型、规格、包装数量、采购价格等信息与网上采购订单信息一致。

第十二条  在确保供应的前提下,中选产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配送企业配送,配送企业应具备覆盖我市所有医药机构的配送能力。中选企业自行配送的,原则上只能配送本企业产品。

第十三条  配送企业配送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不得违反效期的相关规定。配送的每一批产品应附质量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明。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要求及破损产品,医药机构有权拒绝接收。配送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应及时更换,不得影响医药机构的临床使用。配送企业免费提供相关伴随服务。

第十四条  配送企业配送药品和医用耗材时应做到货票同行,符合“购销三方协议”要求,原则上第二票票据随货同行,且载明的信息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一致,与付款流向、金额一致。

第十五条  配送企业应有适量药品和医用耗材库存。根据医药机构报量需求、季节性用药用耗波动等做好保供预案。药品和医用耗材供求紧张或短缺时,应积极主动协调货源,确保临床供应。

第十六条  配送企业应严格按照集采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的规格、型号和价格向医药机构配送药品和医用耗材。医药机构在协议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约定采购量部分仍按中选价配送,直至协议期满。

第十七条  配送企业因协议到期、法律纠纷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开展配送的,应及时在“两平台”申请解除配送关系。

第四章 配送考核和违约处理

第十八条  市医药采购中心对配送企业的配送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原则上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上半年考核,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考核。考核实行量化打分,依托“两平台”数据及医疗机构评分,对订单配送到位率、三日配送率、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订单作废率、数据质量等指标进行考核,得出配送企业综合得分。

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配送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2。

第十九条  评价结果分层应用。考核得分60分及以上、且符合备案要求的,纳入市医药采购中心统一管理。根据评价结果对配送企业进行颜色标注及公示。80分及以上的标注为绿色,推荐医疗机构选用;60-79分的标注为黄色;60分以下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标注为红色。考核结果在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进行公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呼和浩特市医药采购中心书面申请复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配送企业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以公告形式发送《提醒函》,限期三个月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配送企业,取消其在呼和浩特市的配送资格。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呼和浩特市配送企业报名,原则上中选企业、医药机构不委托或选择其进行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

第二十条  限期整改的配送企业,应主动与合作的生产企业进行沟通告知。生产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密切关注配送企业的考核动态,选定的配送企业若存在被取消配送资格的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调整或建立新的配送关系,保障医疗机构的供应稳定。

第二十一条  配送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10号)的相关规定,经查询在“信用中国”平台存在违法失信记录的,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企业配送资格,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呼和浩特市配送企业报名。涉嫌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的,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一)在配送企业报名时提供虚假材料获取配送资格的。

(二)被有关部门查处认定存在商业贿赂的。

(三)不按规定供货、开票的,违反购销协议的。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影响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的。

(五)其它违约违规行为。

第五章  相关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市医药采购中心负责配送企业备案资料受理及审核、负责配送企业日常监管和考核评定及医药机构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配送企业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质量管理,严守配送规程。及时、安全、保质、高效完成配送订单,确保医药机构临床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供应。主动接受呼和浩特市医药采购中心监督管理,服从工作安排,主动协调,工作高效,严守规定。按要求,及时、完整、准确的报送相关资料和数据。按要求参加呼和浩特市医药采购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或会议。

第二十四条  医药机构应统筹规划,按计划精准下达采购订单,及时验收入库,严格按照“购销三方协议”相关规定核验票据,按时结算货款,对配送企业配送不及时、不到位等影响临床使用以及各类违规配送情况及时向呼和浩特市医药采购中心反馈,配合做好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在试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由呼和浩特市医药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呼和浩特市医药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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