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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15   

所属项目:2013年四川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 项目编号: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20〕62号)要求,省医保局正抓紧建设新的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新药械采购平台),并即将投入使用。同时,省纪委监委、审计厅近期陆续向我局通报了一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线下采购、高价采购药械及拖欠药械采购货款的违规行为,要求我局督促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新药械采购平台全品种全类别采购药械,进一步净化药械集中采购生态。为切实抓好有关文件精神贯彻落实,纠正药械集中采购领域违规行为,现就规范我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械集中采购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禁任何形式的线下采购。新药械采购平台正式投入使用后,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用药械必须全口径通过新药械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规避或变相规避平台采购。其中,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的集中采购类别按《四川省医药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川医保规〔2021〕10号)的规定执行。

二、严格执行集中采购价格政策。实行带量采购的药品,各级医保部门对医疗机构超“红线价格”采购行为进行重点监测;实行价格联动采购的医用耗材,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同一产品的价格,不得高于联动参考价、本省最高参考价、本机构发生实际采购交易以来的最低采购价、该产品上月末全省医药机构采购平均价中的任一价格。

三、坚持采购质优价廉的药械。对实行价格联动采购的药械,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联动参考价以下与医药企业自主议定采购价格,并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采购价格相对更低的产品;对明显超过同品种同类别药械全省平均采购价格且金额较大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保部门将对其药械采购情况进行重点监测,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四、严格规范药械备案采购行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向新药械采购平台提出备案采购申请,且需在备案通过后30天内完成平台采购。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控制备案采购的品种和类别,备案采购药品的采购总金额控制在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以内,备案采购医用耗材的采购总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医用耗材采购总金额的5%。

五、规范填报药械集中采购信息。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须在新药械采购平台如实填报采购药械的产品信息和价格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或配合医药企业申报虚假信息。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因误报医用耗材采购信息需要进行修改的,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价格修改程序的通知》(川药招〔2019〕44号)规定执行。

六、严格落实货款结算管理规定。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须严格按照《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在线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川医保规〔2020〕9号)规定进行结算。实行非带量采购的,须在交货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货款;实行带量采购的,超出约定采购量的货款按非带量采购执行;严禁先交货使用、后平台补录,严查各类变相拖欠药械采购货款行为。

深化药械集中采购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强力推动的一项改革任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聚焦目标、真抓敢抓,切实指导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开展药械采购,严查线下采购、高价采购、拖欠货款等违规行为,并将相关违规行为纳入医保总额控制、医保信用评价、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工作进行考核,对违规金额较大或拒不整改、屡改屡犯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和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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