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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京津冀“3+N”医药采购联盟人工晶体类、骨科创伤类和吻合器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8   

所属项目:京津冀“3+N”联盟人工晶体类医 项目编号: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决策部署,现就落实京津冀“3+N”医药采购联盟人工晶体类、骨科创伤类和吻合器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和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参加京津冀“3+N”医药采购联盟人工晶体类、骨科创伤类和吻合器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和使用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二、采购品种和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品种。京津冀“3+N”医药采购联盟人工晶体类(附件1)、骨科创伤类(附件2)和吻合器类(附件3)医用耗材带量联动中选产品。

(二)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为各医疗机构与中选产品生产企业签订的协议采购量。

三、采购周期

人工晶体类、骨科创伤类和吻合器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周期为一年。 采购周期内,如其他地区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低于本次带量联动中选价格,实行价格联动。

四、主要任务

(一)执行带量采购结果。及时将人工晶体类、骨科创伤类和吻合器类医用耗材中选产品挂网,确保各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采购。组织各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完成合同量。鼓励其他产品自主将价格调整至合理水平,与中选产品保持合理比价关系。医保经办部门将人工晶体类、骨科创伤类和吻合器类医用耗材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做好编码赋码等相关工作。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协议期内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在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的前提下,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未中选产品。

(三)实行医保直接结算政策。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产品数量,在到货确认30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拨付供货企业。在采购周期内,超过协议采购量的部分,生产企业继续按照中选价格供应的,医保基金继续按时结算货款。对当月医保基金不足以支付医疗机构结算货款的,由医疗机构自行结算。

(四)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

1.人工晶体类、骨科创伤类和吻合器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2.人工晶体类(附件4)、骨科创伤类(附件5)和吻合器类(附件6)医用耗材未中选产品最高支付标准见附件。患者使用上述非中选产品的医用耗材,销售价格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组别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产品,医保基金据实按规定支付;销售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产品,医保基金以医保最高支付标准按规定支付;销售高于医保支付标准2倍的(不含2倍),按照医保支付标准的110%作为该耗材的医保支付标准,患者个人增负部分按照我市现行规定执行。

(五)落实结余留用政策。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和使用实施后,按病种定额付费、按人头总额付费等付费方式,首个采购年度不调整付费权重或预算额度,以后年度按规定相应调整付费标准或预算额度,产生的结余部分,按规定由医疗机构全部留用。未完成采购协议规定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协议年度结束,扣除其相应病种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六)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加强对中选产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质量的行为。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要求组织生产,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按照采购协议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对执行中,不能保证质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使用安全。

(七)加强监测考核。在保证中选产品用量的前提下,各医疗机构可以继续采购并使用其他价格适宜的医用耗材,但采购数量不得超过中选产品。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和回款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并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挂钩,确保完成采购周期内合同用量。

(八)严厉惩处不法行为。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不定期开展巡查和监督检查,增强自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部门统筹联动,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将不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

到处罚的中选企业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记录,并根据严重程度予以相应惩戒。严厉打击其诈骗保、非法倒卖、垄断价格等违法行为,保证中选产品在我市有序流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落实领导责任、管理责任、保障责任、监督责任,确保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沟通合作、协调联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单位、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落实责任分工,层层传导压力,确保结果平稳落地。

(三)加强宣传工作。各有关部门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努力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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