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公布本市医疗机构<可另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19〕84号)的要求,市医保局、市卫健委等部门开展了动态调整《可另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集体审议。现对拟调整情况的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2023年8月29日—9月4日)。
	相关医疗机构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后传真至:68706150,联系电话:23171233。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29日
	附表:
	拟调整可另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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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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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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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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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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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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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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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术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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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融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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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模态消融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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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肿瘤消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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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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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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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化道介入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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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振动胶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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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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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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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血液、体液处理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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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骨髓血循环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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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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