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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滁州市2024年度普通医用耗材联动降价结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13   

所属项目:2024年安徽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 项目编号: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常态化制度化推进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要求,充分挤压医用耗材虚高价格空间,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促进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2023年度安徽省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皖医保秘〔2023〕27号)精神,滁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联合体运用合肥市、蚌埠市耗材招标成果,采用联动降价方式,确定滁州市公立医疗机构2024年度普通医用耗材联动降价目录。现就执行联动降价采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产品范围。合肥市、蚌埠市部分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以及在滁州市自愿联动降价备案成功产品,具体产品采购目录详见附件。采购周期内,采购目录产品如参加全国各省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低于我市采购目录内价格的,再次联动中选结果,每年3月、9月各受理一次(受理电话:0550-3526031)。

(二)医疗机构范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均应参加。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城市医联体成员单位由牵头单位统一参加。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意向采购量

各采购单位对中选或联动降价备案成功产品的意向采购量,应不少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同产品使用量的80%。各采购单位结合临床使用实际,自主选择本次目录内的企业及产品。为保障临床使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每个产品需选择2家或以上联动成功的生产企业(其中至少含1家中选企业)。未列入本次联动降价范围的产品,进行重点监控。

三、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

本次带量价格联动中选结果自2025年2月10日执行,采购周期为2年。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从其规定。采购周期结束后根据市场发展变化、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在不高于原采购价格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采购期限。各采购单位按照协议采购量,自行与中选企业(进口产品全国总代理商)或中选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协议,确保完成年度协议采购量。

各采购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与中选企业具体商定购销协议等具体事宜,但产品供应价格、约定采购量等关键指标不得调整或变更。在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实行一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协议采购量。

四、保障产品供应

企业是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中选企业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配送。企业要按购销协议约定保证产品供应,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除不可抗力外,对不能保障产品供应的企业,将对其提醒告诫。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城市医联体的耗材配送,由供货企业按购销合同约定,将耗材配送至各成员单位。

五、优先采购和使用

采购单位应根据临床需求,优先采购和使用目录内产品,按中选价格或联动备案成功价格进行采购,严禁二次议价,实行“零差率”销售。采购周期内,采购单位已完成年度采购量的,为满足临床需求,可在中选企业或自愿联动降价且成功备案的企业内,自主选择价格适宜产品。产品中选价为企业的实际供货价,已包括税费、配送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医疗机构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如开户费、SPD管理费等)。

六、按时结算货款

医疗机构作为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购销协议约定与中选企业及时结算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出交货验收合格入库并取得发票之日后90日。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普通医用耗材带量价格联动采购工作是国家、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范围以外扩面扩围之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平稳推进中选结果落地实施,把落地执行工作做实、做细,惠及全市参保群众和医疗机构。

(二)加强使用管理。医疗机构要简化采购程序,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不断完善耗材采购工作制度,积极做好开户、购销合同签订、采购申请、验收入库、货款结算等具体工作。要加强医用耗材购销协议管理,明确购销双方责任与义务,对于供应不及时、不到位的中选产品企业,主动做好约谈提醒。要加强医务人员和患者引导,优先采购、合理使用中选产品,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

(三)加强监测监督。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将按照责任分工,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密切监测医疗机构执行集中采购结果情况,并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考核。对于序时采购进度明显滞后的医疗机构,采取通报、约谈提醒等手段抓好督促整改。强化本次中选产品落地执行政策宣传,同时组织做好本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购销协议、中选产品配送、动态监测等相关工作,监督协议双方严格按照约定条款执行,保障中选产品有效供给。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考核中予以惩戒。

 

滁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

联合体办公室(代章)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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