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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做好省第七轮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4   

所属项目:2022年江苏省第七轮公立医疗机 项目编号:JSLMCG07-2022-41 信息来源:查看

摘要:

1、签约量填报时间:8月26日-9月1日

2、采购协议签订时间:9月5日-9月9日

3、配送企业选择时间:9月10日-9月15日

正文: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和省第七轮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工作安排,经研究,定于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本次采购中选结果,现就开展签约量填报、采购协议签订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签约量填报时间及路径

(一)填报时间:8月26日-9月1日。

(二)填报路径:登录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耗材分类采购——采购量申报——省第七轮耗材联盟采购计划量拆分。

(三)签约量填报规则

1. 确保年度总采购量。医疗机构填报总量不得低于上一采购年度本医疗机构采购总量的80%。

2. 确认已用中选产品。对于上一采购年度医疗机构已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采购量的80%,医疗机构应予以确认。

3. 合理分配剩余量。剩余量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自行分配,原则上应优先选用同品种同分类中质优价廉的中选产品。

4. 未确认或未分配的处理。在规定填报时间内,医疗机构未确认优先采购量或未分配剩余量的,系统自动将剩余量分配给同品种同分类最低中选价企业。

二、采购协议签订及配送关系选择

(一)采购协议签订。9月5日至9月9日,相关生产企业、医疗机构登录省平台,在“耗材交易结算—省级联盟采购管理—第七轮联盟采购协议管理”,签订采购协议。本次采购周期为2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协议另行签订。

对于设区市带量采购执行期内产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仍需通过省平台签订采购协议,先按中选结果调整相关产品中选价格,待现有设区市协议期满后,直接执行省级带量采购协议。设区市协议执行期间的医疗机构采购量,计入省级带量采购监测考核范围。

(二)配送企业选择。9月10日至9月15日,生产企业登陆省平台,选定配送企业。配送企业选定后,原则上采购周期内不得变更。

三、落实医保配套政策

(一)规范平台挂网和配送。中选产品直接在省平台挂网,供全省医疗机构采购。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采购,患者按中选价格使用。医疗机构不得二次议价,也不得变相或以SPD供应商名义收取供应企业其他费用。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未中选产品采购金额不得超过中选产品采购金额的30%。

(二)医保资金预付与结算。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落实医保资金预付政策,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基础上,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并按采购进度从医疗机构申请拨付的医疗费用中逐步冲抵;督促医疗机构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三)做好医保支付衔接。对可单独收费的医保支付范围内中选产品,以中选价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未中选产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患者使用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上限的产品,超出部分原则上应由患者自付。此部分超出部分处理建议会待遇处)

(四)加强激励约束考核。落实“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政策,采购周期内不因采购中选产品价格下降而降低医保总额指标。对因集中带量采购节约的医保资金,可参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余留用相关规定,在考核基础上以一定方式激励医疗机构。开展按病种(病组)等方式付费的地区,首年可不下调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各种激励方式应做好衔接,避免重复。

四、加强执行情况监测

(一)供应保障监测。加强配送供应监测和异常处置。生产企业应根据约定量需求,加强生产计划安排,选定配送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供应企业实施配送,并保持配送链条稳定。医保部门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要求,对中选产品保障供应中的失信行为进行信用评级处置。

(二)采购使用监测。省每月通报中选产品采购执行情况,医疗机构按要求上报中选产品采购数据。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加强采购执行情况监督,及时发现处置采购异常情况。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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