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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及医用耗材省级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0   

所属项目:2021年福建省新型冠状病毒相关 项目编号: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各设区市医保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生产企业、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工作要求,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相关医用耗材的供应和使用,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降低检测费用负担,现就落实2021年我省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公立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主体)全部纳入。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检验机构可自愿参与。
  (二)品种范围
  2021年我省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包含以下几个品类,具体中选结果详见附件1。
  1.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盒(不含快速检测试剂)。
  2.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体(IgM/IgG)检测试剂盒(不含总抗体、单抗体检测试剂)。
  3.样本采集器具(不含单独包装的拭子)。
  4.核酸提取或纯化试剂(不含样本释放剂)。
  (三)采购协议期
  采购协议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原则上为12个月。采购协议期满后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延续周期原则上为12个月。
  二、执行时间
  2021年我省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结果于2021年8月27日在福建省药械联合阳光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http://120.32.125.17:18080/)按照中选价格挂网执行。过渡期为2021年8月27日至9月30日。过渡期内,各相关生产经营(配送)企业应配合采购主体做好库存清理和新老产品替换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主体须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与中选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品种、规格、价格、数量、配送批量和时限、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内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检验机构可按照协商自愿的原则参与。
  (二)实行平台采购。采购主体必须通过福建省药械联合阳光采购平台(http://120.32.125.17:18080/)进行网上集中采购。
  (三)确保质量与供应。中选企业是中选产品生产、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落实药监部门各项质量监管规定,保障产品质量。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必须保证中选产品配送覆盖全部采购主体并及时、保质、足量供应。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非不可抗力因素所致的不及时供货等行为,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闽医保〔2021〕1号)进行处理。
  (四)畅通采购使用。采购主体应保证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不得设置任何条件增加中选生产(经营)企业负担。除中选产品因质量、供应问题无法满足临床需求外,原则上不得采购非中选产品。采购主体执行政府工作任务、开展科研项目以及在疫情防控应急状态下等所需特定要求试剂及相关医用耗材除外。
  (五)及时结算货款。采购主体是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货款,回款时间不得超过30天。
  附件: 2021年福建省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结果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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