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用耗材采购改革,切实降低医疗成本,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根据《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学习“三明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泉委发〔2020〕6号)精神,按照泉州市医疗保障局、泉州市卫健委、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泉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泉医保〔2020〕110号)有关部署,组建泉州市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联盟,开展我市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试点工作。现向社会发布首批联合带量采购医用耗材谈判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或供应商报名。 
一、采购主体 
在泉州市医保局指导下,由泉州市第一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10医院、泉州市中医院、泉州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人民医院、泉州市正骨医院、晋江市医院、南安市医院、惠安县医院10家医疗机构牵头,全市其他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加入的方式,组建泉州市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现有联盟成员166家,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组织机构 
10家牵头单位组成联盟临时议事办公室,负责联合带量采购方案的制定、实施等工作。 
三、采购品种及采购基础量 
本次联合带量采购的品种为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使用吸氧管、一次性使用吸氧管(一体式吸氧管),采购基础量根据医疗机构2019年度相关耗材目录使用量的70%估算。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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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名称   | 
 产品型号   | 
 采购基础量(支/条/套)   | 
 权重设置   | 
 临床技术要求   | 
| 
 一次性注射器   | 
 1ml   | 
 1396108   | 
 5%   | 
 通常由器身、锥头、活塞和芯杆组成。器身一般采用高分子材料制成,活塞一般采用天然橡胶制成,无菌提供,用于抽吸液体或在注入液体后注射。管理类别为Ⅲ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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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注射器   | 
 2ml   | 
 1644071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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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注射器   | 
 5ml   | 
 6694764   | 
 28%   | 
| 
 一次性注射器   | 
 10ml   | 
 3512227   | 
 18%   | 
| 
 一次性注射器   | 
 20ml   | 
 5250053   | 
 32%   | 
| 
 一次性注射器   | 
 50ml   | 
 1124325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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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使用吸氧管   | 
 单鼻   | 
 252754   | 
 75%   | 
 通常由进氧接口、氧气软管、调节环、鼻塞等组成,与输氧系统连接。用于吸氧时氧源与吸氧者之间的氧气直接输送或湿化后输送,一次性使用。管理类别为Ⅱ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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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使用吸氧管   | 
 双鼻   | 
 115464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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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使用吸氧管 (一体式吸氧管)   | 
 大号  
(250ml以上)   | 
 53965   | 
 35%   | 
 一体式吸氧管临床技术要求:通常由吸氧湿化装置和鼻氧管两部分组成,用于人体湿化(雾化)吸入氧气用,一次性使用。管理类别为Ⅱ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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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使用吸氧管 (一体式吸氧管)   | 
 中号  
(200ml-250ml)   | 
 66329   | 
 50%   | 
| 
 一次性使用吸氧管 (一体式吸氧管)   | 
 小号  
(100ml-200ml)   | 
 31557   | 
 15%   | 
四、公告相关事项 
1.公告时间:即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 
2.资料递交时间:11月3日8:30至11月4日17:00 
3.申报资料递交地点:泉州市第一医院城东院区门诊楼414室(泉州市丰泽区安吉路海峡体育馆对面) 
4.谈判时间:11月5日上午9:00开始 
5.谈判地点:泉州市第一医院城东院区门诊楼418室(学术报告厅) 
五、申报资格 
1.申报企业:是指提供医用耗材及伴随服务的境内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境外医用耗材《医疗器械注册证》上指定的代理人或进口商(报关企业)视同生产企业。 
2.申报品种:是指采购品种目录范围内获得国内有效注册证的上市医用耗材。 
3.申报人必须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申报人必须在近二年的商业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违纪、违约行为。不存在因申报品种质量等问题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并公告的情况。 
六、申报要求 
1.本项目只接受生产企业的直接报价或进口产品生产企业委托的一家全国总代理商的报价,各报价企业需提供同产品名称中各规格产品的报价,并按权重计算出加权价格。 
2.本项目申报产品须为上一年度我市一家三级医疗机构或两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原在用产品。 
3.依法取得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仅指进口产品的全国总代理商)和营业执照等资质证书,同时证件在有效期内。 
4.申报企业必须对医用耗材的质量负责,一旦中选,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并向配送企业发送医用耗材,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 
5.申报企业只能授权一个自然人(应为本企业正式员工,应提供近三个月社保或医保缴费明细)为授权代表负责参与本次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接受二次授权或多次授权供应商参与。 
6.申报材料按申报资料、申报价格进行分装。申报资料一式5份于11月3日至4日送交联盟临时议事办公室审核,同时用U盘提交电子版本,审核通过方可参加谈判。申报价格于11月5日谈判当天提交。 
7.谈判当天申报企业应提供5份样品,供谈判评审专家做样品质量评审。相关样品由联盟临时议事办公室留存,各申报企业提交的样品应与日常供货产品一致。 
七、采购执行原则 
1.联合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周期内,联盟各医院将优先使用联合带量采购中选品种,并确保完成采购基础量。 
2.联盟各医院在优先使用中选品种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医用耗材。 
3.中选产品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委托具备资质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的,应选择配送能力强、企业信誉度和医疗机构认同度高、服务好的配送企业,生产企业应保障所委托的配送企业按时按量向联盟医院配送。 
4.市医保局协调中选(含备选)生产企业在福建省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申报产品挂网(仅对联盟各医院可见),联盟各医院通过省平台采购中选产品,货款由市医管中心代为结算,回款周期不超过30天。 
八、谈判规则 
详见附件3。 
九、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1.采购周期为期一年。如联合带量采购周期内国家或福建省医用耗材招标政策有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调整执行。 
2.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采购基础量,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十、其他事宜 
1.申报企业需遵守我市疫情防控规定。 
2.中选企业相关产品如在本省其他区域再次降价且低于泉州中选价格的,应对联盟各医院同步降价。 
3.本次联合带量采购实施后,实施周期内联盟成员单位不再就本次谈判产品进行二次议价。 
4.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泉州市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联盟。未尽事宜,以联盟临时议事办公室通知为准。 
十一、联系方式 
联系人:庄清娥15059595150 
张小凤18959987326 
附件:1.泉州市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联盟成员名单 
2.申报企业须知 
3.首批医用耗材带量采购谈判规则 
4.保障措施 
泉州市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