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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关于执行国家组织药物球囊、泌尿介入类和省际联盟组织硬脑(脊)膜补片类等医用耗材集采结果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29   

所属项目:2025年国家药物涂层球囊类、泌 项目编号: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各区医保局、各区卫健委、各区市场监管局,各医疗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确保国家组织药物球囊、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和省际联盟组织硬脑(脊)膜补片类、留置针类、止血材料类、结构心脏病封堵器类、缝合线类、注射器(带针)类、泵用输液器类、真空采血管(含静脉血样采集针)和中医针具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平稳落地,按照市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2〕8号)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执行国家和省际联盟组织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我市参加国家组织药物球囊和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京津冀“3+N”采购联盟组织硬脑(脊)膜补片类、留置针类和止血材料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组织结构心脏病封堵器类、缝合线类、注射器(带针)类、泵用输液器类、真空采血管(含静脉血样采集针)类和中医针具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简称医疗机构)。

二、采购品种

1.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药物球囊和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2.京津冀“3+N”采购联盟组织硬脑(脊)膜补片类、留置针类和止血材料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3结构心脏病封堵器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公布的结构心脏病封堵器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4.缝合线等5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公布的缝合线、注射器(带针)、泵用输液器、真空采血管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5.中医针具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公布的中医针具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三、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周期。国家组织药物球囊和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京津冀“3+N”采购联盟组织硬脑(脊)膜补片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2年,留置针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3年,止血材料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2年。

结构心脏病封堵器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

缝合线类、注射器(带针)类、泵用输液器类、真空采血管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3年。

中医针具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延长采购期限原则上为1年。

(二)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为我市医疗机构与中选产品生产企业签订的协议采购量。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每年应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新一年度医疗机构无需重新报量,由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在我市医药采购平台调整协议采购量,每年度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首年未填报采购需求的医疗机构如新增采购需求,须签订采购协议;如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下调采购量的,须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及需调整的采购量,经审核同意后调整并公示医院提交的说明。

四、主要任务

(一)执行带量采购结果。采购部门及时将国家组织药物球囊和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京津冀“3+N”采购联盟组织硬脑(脊)膜补片类、留置针类、止血材料类医用耗材和省际联盟组织结构心脏病封堵器类、缝合线类、注射器(带针)类、泵用输液器类、真空采血管(含静脉血样采集针)类、中医针具类医用耗材中选产品挂网,确保各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采购。其中,输尿管介入鞘(具备测量靶向部位生理压力功能)品种中,产品内不包含测压传感器的,医疗机构按“鞘管中选价格”采购;企业在向医疗机构供应时,需提供配套使用的本企业“测压传感器”以实现具备测量靶向部位生理压力功能,“测压传感器”和“鞘管”总价不得超过“总中选价格”。产品内包含测压传感器的,医疗机构按“总中选价格”采购。企业在向医疗机构供应时,需提供配套使用的本企业“测压传感器”以实现具备测量靶向部位生理压力功能,不得额外向医疗机构收取“测压传感器”费用。医保经办部门做好将国家组织药物球囊和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京津冀“3+N”采购联盟组织硬脑(脊)膜补片类、留置针类、止血材料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组织结构心脏病封堵器类、缝合线类、注射器(带针)类、泵用输液器类、真空采血管(含静脉血样采集针)类、中医针具类医用耗材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关工作。医疗机构按要求及时完整上传医用耗材数据,实现带码采购、带码使用、带码结算、带码监管。

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注册证更新的,中选资格及中选价格维持不变。中选企业非中选产品接受该企业按产品特征折算系数确定的中选价,经企业申请,符合要求的可视同为中选产品执行,但在提出申请的采购年度内无协议采购量,采购部门和医保经办部门及时做好中选产品信息协调联动。其中,外周血管药物涂层球囊(用于膝上部位)品种的中选企业如新增外周血管药物涂层球囊(用于膝下部位)品种的适应症,接受不高于本企业外周血管药物涂层球囊(用于膝上部位)的中选价格,且不高于外周血管药物涂层球囊(用于膝下部位)品种的最高中选价,经企业向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申请,可视同为中选产品执行。

采购周期内,药物球囊类、泌尿介入类、缝合线类、注射器(带针)类、泵用输液器类、真空采血管(含静脉血样采集针)类医用耗材未中选企业或新获批企业的产品接受不高于同品种按产品特征折算系数确定的最高中选价,经企业申请,符合要求的不作为非中选产品统计;硬脑(脊)膜补片类、留置针类、止血材料类、结构心脏病封堵器类、中医针具类未中选企业或新获批企业的同类品种如接受不高于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经企业申请,符合要求的不作为非中选产品统计,采购部门和医保经办部门及时做好中选产品信息协调联动。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协议期内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在保证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的前提下,结合临床使用实际情况,鼓励医疗机构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中选产品。

(三)实行医保直接结算政策。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产品数量,在到货确认 30 个工作日内,实施医保基金与中选企业直接结算货款。在采购周期内,超过协议采购量的部分,生产企业继续按照中选价格供应,医保基金继续按时结算货款。当月医保基金不足以支付医疗机构结算货款的,由医疗机构自行结算。

(四)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国家组织药物球囊和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京津冀“3+N”采购联盟组织硬脑(脊)膜补片类、留置针类、止血材料类医用耗材和省际联盟组织结构心脏病封堵器类、缝合线类、注射器(带针)类、泵用输液器类、真空采血管(含静脉血样采集针)类医用耗材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照乙类管理,先行自负比例为20%,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未中选产品设定医保最高支付标准(附件1-3)。患者使用以上产品时,医保支付按照《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6〕19号)相关规定执行。

中医针具类医用耗材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和中选价格确定。

(五)落实结余留用政策。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实施后,按病种定额付费、按人头总额付费等付费方式,首个采购年度不调整付费权重或预算额度,以后年度按规定相应调整付费标准或预算额度,产生的结余部分,按规定拨付医疗机构。

(六)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加强对中选产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质量的行为。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要求组织生产,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按照采购协议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对执行中,不能保证质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使用安全。

(七)加强监测考核。在保证中选产品用量的前提下,各医疗机构可以继续采购并使用其他价格适宜的药物球囊类、泌尿介入类、硬脑(脊)膜补片类、留置针类、止血材料类、结构心脏病封堵器类、缝合线类、注射器(带针)类、泵用输液器类、真空采血管(含静脉血样采集针)类、中医针具类医用耗材,但采购数量不得超过中选产品。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采购行为和回款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重点关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未完成约定采购量且大量使用非中选产品等行为,并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与质量保证金挂钩,确保完成采购周期内合同用量。对于情节突出、经提示拒绝配合整改的,必要时作为问题线索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鼓励企业、医疗机构、科研机构等开展上市后研究和评价,积极参与真实世界医保综合价值评价,为集中采购等提供证据支撑。

(八)严厉惩处不法行为。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不定期开展巡查和监督检查,增强自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部门统筹联动,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专用工具以及伴随服务提供情况,将不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中选企业和经营企业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记录,并根据严重程度予以相应惩戒。严厉打击欺诈骗保、非法倒卖、垄断价格等违法行为,保证中选产品在我市有序流通。

五、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落实领导责任、管理责任、保障责任、监督责任,确保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沟通合作、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确保结果平稳落地。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努力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2026年5月29日执行,采购周期到期后未接续品种继续按本方案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药监局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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