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市药品集团采购改革力度,切实减轻广大人民群众用药负担,保障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能力,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2号)以及《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肇府办函〔2018〕108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充分发挥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通过完善机制、政策协同、强化监管,逐步在全市构建竞争充分、价格合理、规范有序的药品医用耗材供应保障体系。到2022年基本实现采购过程管理和绩效管理的统一,促使采购平台从价格导向向价值导向转变、从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从单纯交易向供应链服务延伸,成为增强医药服务可及性的重要支撑。到2025年基本实现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形成公正透明、便捷高效的公共采购市场环境,不断推动“三医联动”改革,促进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实惠的医药服务,为构建统一开放的药品、医用耗材公共采购市场贡献肇庆力量。
二、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机制
(一)全面开展集团采购。
1.推进药品集团采购模式。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应当通过采购平台进行采购,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自愿参与采购平台采购。其中,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应按照《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肇府办函〔2018〕108号)精神严格执行我市药品集团采购政策。现阶段实行在广东省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集中采购和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以下简称“深圳平台”)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相结合的模式,此后,将结合我市通过广州药品集团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广州平台”)采购药品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并根据省、广州、深圳药品、医用耗材交易平台运营情况,适时对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模式进行调整,确保落实我省以市为单位自主选择省、广州和深圳三个药品交易平台开展药品集团采购的工作要求。
2.推进医用耗材联盟采购模式。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耗材优先在省平台的耗材联盟区采购,在联盟区采购目录无法采购的品种可通过省平台“广东省耗材采购项目”进行线上采购。
(二)推进落实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通过采购平台优先采购国家和省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并确保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外的剩余用量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如要采购非中选品种,须在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国家和省对非中选品种的采购价格有限价要求的,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医疗机构要落实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合同规定与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及时结算货款。
(三)特定品种自主采购。
对于采购平台无企业挂网的短缺品种、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审批或紧急紧缺品种、未发生实际交易或其他原因导致采购困难且临床必需、临床使用量极少等类型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可在本单位年度采购总金额5%范围内自主议价采购,并将采购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采购平台。
三、加强采购行为监管
(一)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属地管理、权责明确的原则,按照规定开展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有执行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有关政策规定、是否通过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是否严格履行购销协议、是否依规优先使用国家和省级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中选品种并在执行周期内完成中选品种采购量以及自主采购金额是否超过限量等。
(二)监督管理的主要形式。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依法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账目、电子信息数据等,要求有关单位或人员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给予协助。同时,要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监管,依托省级采购监管系统,对辖区内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交易各方面实施全过程监测和监管,逐步实现利用大数据对采购平台、配送企业的绩效进行评价,促进采购过程管理和绩效管理的统一。市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将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政策情况纳入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考评,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
(三)发现问题后的处理方式。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如若发现公立医疗机构未执行相关规定,应当按监管职能,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告诫、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指导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网上采购及集中采购,强化对药品、医用耗材采购过程的管理,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开展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团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工信部门要按照上级部署督促相关生产企业落实生产供应责任,提升带量集中采购中选产品供应保障能力。财政部门要负责按时拨付基本医疗待遇支出,加强政策协同。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行业监管职责,督促医疗机构按规定落实医药采购政策。市场监管部门要负责查处扰乱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对药品、医用耗材尤其是集中采购中选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三)营造良好氛围。大力宣传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政策,及时做好政策解读,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凝聚社会共识,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其它事项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15日。此前我市出台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新出台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