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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新冠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29   

所属项目:2020年关于安徽省新型冠状病毒 项目编号: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各市医疗保障局,局各处室、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3号)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临时新增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的通知》(皖卫函〔2022〕101号)文件要求,并结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现就切实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落实“两个确保”。各统筹地区(含省直医保,下同)医疗保障部门要继续执行综合救治保障、门诊慢性病“长处方”、互联网诊疗等各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制定的医疗保障政策。根据当地疫情形势变化,必要时可向定点救治医疗机构预付部分新冠肺炎救治资金,确保确诊及疑似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医保支付政策影响救治。加强与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沟通,做好信息比对、数据审核,高质量完成救治费用结算清算工作。

二、扎实做好“两项费用保障”。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要扎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和接种费用保障工作。加强部门协同,准确执行不同阶段的疫苗议定价格,核清结算数据、优化工作流程,扎实做好月结算,半年阶段性清算工作,做到资金按时上解,拨付及时足额,结算精准高效,确保新冠病毒疫苗和接种费用保障工作有力有序。

三、将抗原检测项目及试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我省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全省统一执行30%的个人先行支付比例。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统筹地区现行待遇保障政策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四、将治疗性用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将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安巴韦单抗/罗米司韦单抗注射液、静脉用丙种球蛋白、疏风解毒颗粒、清肺排毒颗粒等5种药品临时性纳入我省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按甲类药品管理,限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使用(具体见附件)。

五、做好试剂及药品挂网采购工作。各地要严格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政策。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要及时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以及新增药品挂网,对于尚未挂网的药品,允许医疗机构先线下采购应急使用。同时加强测算和监测,协同推进价格、采购、支付和信息系统改造各项工作。

六、切实做好经办窗口疫情防控工作。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做好疫情期间医保经办服务工作。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医保经办大厅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经办场所疫情隐患,为参保群众提供安全整洁的服务环境。引导办事群众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大力推进窗口服务“一站式”办理,在提高办事效率的同时,更好地保护办事群众和经办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七、及时更新系统保证落地实施。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会同省异地就医管理中心(信息中心)及时更新医保项目和药品数据库,并指导各统筹地区做好更新维护工作。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要抓好贯彻落实,加强医保经办人员以及医务人员的培训,使其充分掌握抗原检测等医保相关政策,确保将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各统筹地区在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紧急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附件:新增新冠肺炎治疗用药名单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24日





 

附件

新增新冠肺炎治疗用药名单

序号

通用名

药品分类

备注

1

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

甲类

限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使用。

2

安巴韦单抗/罗米司韦单抗注射液

甲类

限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使用。

3

静脉用丙种球蛋白

甲类

限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使用。

4

疏风解毒颗粒

甲类

限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使用。

5

清肺排毒颗粒

甲类

限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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