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发[2017)10号)、《关于开展以市为单位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联合议价和带量采购工作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19]62号)的要求,沈阳市、鞍山市、抚顺市、丹东市、阜新市、铁岭市、朝阳市(以下简称“七城市”)联合开展医用耗材同城同价工作。在对七城市辖区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部分省属医疗机构)阳光挂网采购产品和价格比对核实的基础上,产生七城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同城同价结果,现面向社会公示,并请相关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确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品范围
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沈阳市、鞍山市、抚顺市、丹东市、阜新市、铁岭市、朝阳市辖区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对纳入“辽宁省医疗机构阳光采购医用耗材信息库”内议定价格且产生实际交易的产品、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未入库产品采购管理”端填报且产生实际交易的产品。
共涉及27类别,35746个产品(附件1)。
二、确认主体
须为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完成注册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在国内不设总代理的,只接受一家一级代理商的报名,此一级代理商代理的区域,须覆盖辽宁省辖区范围)视同生产企业(下同)。
三、挂网规则
本次公示产品,相关生产(营业)企业须在七城市医用耗材同城同价信息确认平台(网址: http://syhc2020.birancloud.com/,以下简称确认平台)上完成产品确认后,方可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由七城市辖区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继续采购使用。
以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自愿承诺同规格型号产品(以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同一产品流水号计)在辽宁省内最低销售价作为七城市挂网采购价;同一目录代码下同一企业的所有产品须同时确认,否则,此目录代码下该企业的所有产品均视为放弃。如企业未如实提供产品的辽宁省最低销售价,一经查实,将取消该产品在七城市的挂网采购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得参加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活动。
产品挂网后,如在辽宁省内产生低于在 七城市采购价格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在30日内向沈阳市医疗保障局报备并变更该产品在七城市的挂网采购价,否则将取消挂网采购资格。
四、确认时间
生产(经营)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对本企业的相关产品和价格信息逐个进行确认,逾期不再受理。
确认时间:2020年6月5日一22日17:00
五、材料报送
生产(经营)企业确认需提供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2)、承诺书(附件3)、医用耗材挂网采购产品信息和价格确认函(附件4),每页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至确认平台。
六、申诉处理
符合挂网条件的医用耗材产品,如医疗机构或生产(经营)企业发现有未包含在“同城同价结果清单”内的,可由原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填写产品信息、价格、年采购量、采购发票复印件(附件5),并由主管院长签字加盖医疗卫生机构公章后,通过邮件上报至指定邮箱,经审核后增补至“同城同价结果清单”。
七、公告与响应
本次确认所有信息均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和各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发布。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及时关注通知并做出响应,没有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做出响应造成后果的,由企业自行负责。
咨询电话:18204070365 17111338225
电子邮箱:
syyph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