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结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100号)要求,集中采购周期于2023年11月10日到期。为稳妥有序推进集采期满临床检验试剂接续采购工作,保障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需求,经研究决定,延长采购周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采购周期延长至新一轮集中采购结果公布执行之时。延长期内执行原有采购结果和采购政策,延长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新一轮集中采购的中选结果产生后,执行要求另行通知。
二、各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原中选产品,并按临床实际需
求合理采购和使用非中选产品。中选检验试剂生产企业应保障中选产品的供应,协调配送企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足量配送中选产品。
三、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辖区内医疗机构采购行为的日常监管和动态监测。各相关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延长期内相关中选产品采购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四、执行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