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采〔2021〕145号
各临床检验试剂相关企业:
根据《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网上集中交易实施方案》(皖卫药〔2017〕55号)和《关于优化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产品及配送企业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药采〔2021〕66号)要求,经梳理,现将新申报的临床检验试剂配送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相关企业及时登录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数据库申报系统中“企业公示”菜单下查看相关配送企业信息,在拟增补临床检验试剂产品信息中查看相关产品信息。
二、所申报产品须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9号,请至国家卫健委官方网站下载)项目分类内,项目分类外的不接受申报。
三、所申报产品须作为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即有医疗器械注册证(体外诊断试剂)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体外诊断试剂)。体外诊断试剂相关配套仪器(机器、设备、装置等)和配套耗材不接受申报。
四、对于不在申报范围内的产品,如有申报,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在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如属恶意申报扰乱我省医药集中采购秩序的,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五、填报内容错误或者不规范的,请相关企业在下一申报周期内按照填报要求修改后重新申报。同一产品不得重复申报。
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相关企业在公示期内递交申投诉登记表及相关纸质证明材料至省药采中心610室,逾期不予受理。
公示期:2021年9月7日至9月9日
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