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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本市做好高值医用耗材(冠脉球囊类)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3   

所属项目:2021年上海市冠脉球囊类医用耗 项目编号: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要求,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促进市场竞争等原则,持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本市组织开展了高值医用耗材(冠脉球囊类)集中采购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做好此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

(一)本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统称“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总控、“耗占比”、医院基本用耗品种数量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与合理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简称“阳光采购平台”)从中选企业指定的经营(或配送)企业采购中选产品,并按规定实行零差率销售,严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行为,且采购使用量应不低于中选产品的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鼓励医疗机构继续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二)除中选产品以外的其它同类产品作为备案产品。备案产品原则上暂停在阳光采购平台的挂网采购。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求,在优先采购中选产品的前提下,向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简称“市药事所”)提出备案采购,采购价通过自主议价确定。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备案产品,应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

二、保证及时回款与产品供应

(一)医疗机构作为高值医用耗材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当向终端供货企业及时支付货款,回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的次月底,降低供货企业交易成本。

(二)医疗机构应及时与中选企业及其指定的经营(或配送)企业签订三方购销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

(三)中选企业应确保在采购周期内以中选价格足量供应,除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供断供。中选企业指定的经营(或配送)企业应当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向医疗机构供应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并单独出具发票。

三、探索实施医保支付标准

(一)本市参保人员使用中选的冠脉球囊扩张导管或冠脉球囊药物涂层导管发生的费用,取消原按比例分类自负部分,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直接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二)本市参保人员使用未中选的冠脉球囊扩张导管或冠脉球囊药物涂层导管发生的费用,取消原按比例分类自负部分,冠脉球囊扩张导管的最高医保支付标准为1410元,冠脉球囊药物涂层导管的最高医保支付标准为16080元,并视市场竞争格局、医保基金收支情况等动态调整。同类产品单价低于(含)最高医保支付标准的,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直接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同类产品单价高于最高医保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除外),不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减负范围,也不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四、强化部门协同配合

(一)本市医保行政部门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情况纳入医保管理考核范围。为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主动控制高值医用耗材费用,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品种节省的医保费用,在医保费用预付基础上,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不做调减。在确保患者自负部分完全享受集采降价效果的前提下,首年可不下调相应(DRG/DIP)医保支付标准,以后按规则定期调整。

市药事所作为本市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负责公布中选产品、备案产品信息。加强对医疗机构集中采购中选产品采购情况分析,通过阳光采购平台控制中选产品和备案产品采购比例,定期向医疗机构公布备案产品的采购情况。对于相关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在履行协议等方面的失信行为,按照本市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使用情况监测,对不按规定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在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规范临床医生的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严控不合理使用,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从严查处高值医用耗材临床使用违规行为。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按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严查不按时结算货款的问题,并会同区医保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本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中选产品加强监管,并加大抽检、飞行检查力度。对于集中采购中选产品一旦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将依程序终止采购资格。

五、其他相关事项

(一)本市组织开展冠脉球囊类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具体工作,由市药事所根据本市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二)本通知自市药事所公布此次试点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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