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2021年5月26日发布的《关于开展上海市冠脉球囊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沪药事〔2021〕16号),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依照规定的程序确定了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按照《关于本市做好高值医用耗材(冠脉球囊类)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价采发〔2021〕20号)相关要求,现将本市执行集中带量采购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集中带量采购品种的使用工作
(一)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数据信息于2021年7月26日通过“医疗器械资证系统”发布,7月30日生效执行。请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自行下载,做好信息维护工作,并及时完成执行前已使用冠脉球囊类产品的采购及发票验收。
(二)自本次中选结果执行日起12个月为一个采购周期,若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且采购使用量应不低于中选产品的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鼓励医疗机构继续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四)本次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内未中选的冠脉球囊类医用耗材原则上暂停挂网采购,如医疗机构确有临床需求,可于7月26日起通过“医疗器械资证系统”下载填写《备案产品采购申请表》(由院长和党组织书记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按流程进行线上申请,审核通过后自主议价采购。市药事所将定期对外公布各医疗机构备案产品采购情况。
二、加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采购管理
医疗机构应通过“阳光采购平台”从中选企业指定的经营(或配送)企业采购中选产品,严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行为,并及时验收确认产品发票。“阳光采购平台”将依据已验收确认的发票信息统计中选产品的协议采购量完成率。医疗机构可通过“集中采购”模块对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率进行查询。
三、其他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关于开展上海市冠脉球囊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签订的三方购销协议规定执行。医疗机构在采购和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药事所反馈。
四、本通知自2021年7月30日起生效执行。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