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医保〔2020〕12号
各有关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流通(配送)企业,市医疗保障中心: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19〕1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19〕116号)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