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医保〔2020〕92号
各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供应)企业、医用耗材配送(供应)企业,市医疗保障中心: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货款统一结算支付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46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全省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货款统一结算支付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0〕58号)要求,为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统一结算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及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通过福建省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网(以下简称“省级平台”)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的货款(以下简称“药械货款”),纳入统一结算范围。未通过省级平台采购的药械货款和不属于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的采购货款仍由医疗机构自行结算。
二、结算原则
(一)药械合并阳光结算
各医疗机构通过省级平台采购的药械货款按自然月由市医疗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代与药械配送(供应)企业(以下简称“配送企业”)进行结算。每月应付给医疗机构的医保费用结算款扣除已代付药械货款后的剩余部分,由医保中心支付给医疗机构;应付医保基金不足以抵扣已代付药械货款的,不足部分由医保中心向医疗机构收回,并实行委托收款管理。
(二)按供需双方确认金额支付药械货款
省级平台生成结算对账单后,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应按平台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账并提交同意结算的金额。逾期未进行确认的,将被系统视为确认结算对账单金额无误并同意支付。医保中心按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核对后的双方一致确认金额支付药械货款。
(三)采用协议委托方式管理并纳入考核评价
医疗机构应与医保中心签订《药械货款结算委托书》(见附件1)和《药械货款结算差额款委托收款协议书》(见附件2)并上传至省级平台。医保中心应适时将委托代为结算和委托收款的内容并入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医保年度服务协议》中,并设置相应考核评价指标。
三、具体措施
(一)票据信息上传与审核
医疗机构应自收到药品或医用耗材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平台进行入库确认或补录,并在5个工作日内按“两票制”等规定和要求,完成采购数据及相关票据审核确认工作;配送企业应按上述时限完成在省级平台上传药械销售票据扫描件;医保中心负责复核经医疗机构审核后的票据和采购信息,并按时限要求在省级平台生成结算报表。
(二)基本流程
医保中心每月初第4个工作日按医疗机构上月确认的药械产品入库数、采购价格生成月结算对账单。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在省级平台上完成对账并提交同意支付金额。医保中心于每月15日前向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支付医保费用结算款和药械货款。遇节假日或不可抗因素需调整结算时间时另行通知。
(三)转配送移交库存的货款结算
经省药械采购中心审核同意的生产企业(国内总代)变更药械配送关系,新配送企业一次性接收原配送企业剩余库存时,原配送企业向新配送企业开具一次转配送药械正式发票,同时向新配送企业提供生产企业(国内总代)发票复印件。新配送企业在销售接收来的原配送企业库存产品时,应将当次销售发票与原配送企业提供的相关发票和发票复印件同时上传到省级平台备查。
四、管理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
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建立药械货款结算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流程,成立药械货款审核组,负责药械货款日常审核,确保及时准确提交结算数据,组长由各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医疗机构药械货款审核组由财务、药学、设备(医学工程)、采购保障等人员组成,配送企业药械货款审核组由财务、销售、售后服务等人员组成。
医保中心应专门配备工作作风细致、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具体负责。
(二)强化审核复核
各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应按要求及时确认交易信息,认真审核上传票据,准确提交结算数据,并结合药品货款代付结算工作实施以来取得的经验教训开展内部业务交流和岗位培训。由于自身审核原因导致药械货款结算错误,由产生错误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医保中心要加强数据比对复核,复核范围覆盖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及配送企业,每月抽取部分药械货款结算票据复核,并重点分析研判可能存在的制度漏洞,检查操作规则执行情况,避免结算工作出现差错。
各医疗机构和医保中心应加强转配送药械货款结算审核工作,对不在药械结算管理系统上规范提交资料的结算数据一律不予审核通过。经提醒或约谈后,仍不按要求办理的,应向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报告,视情纳入黑名单。
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