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医保招采函〔2023〕51号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省际联盟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函〔2022〕37号),现就做好陕西联盟心脏起搏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第二采购年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
(一)采购主体。前期开展的心脏起搏器集中带量采购续签需求量填报工作中,填报需求量的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和驻湘军队医疗机构全部参加。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品种范围。中选产品与首年度相同,详见湘医保函〔2022〕37号。
(三)执行时间。中选结果于2023年7月1日在全省统一执行。协议采购期为2023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
二、约定采购量
以医疗机构前期自主上报的中选产品年度需求量得出约定采购量(详见附件)。
本通知其他未明确事项按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省际联盟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函〔2022〕37号)执行。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