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心脏起搏器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医保分局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心脏起搏器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按时完成配送关系确认、三方协议签订等工作,做好中选结果执行情况、监督回款和跟踪监测使用进度等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集采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对医疗机构和相关医护人员的政策解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本次心脏起搏器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周期自2023年4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请相关采购主体做好有关品种备货工作。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不足一年的,与上一采购年合并为1次签订。续签采购协议时,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填报续签需求量,同一中选企业同医保通用名产品原则上续签填报的需求量不低于该中选企业对应医保通用名上年协议采购量(按月折算相同采购月数)的90%,允许需求量在同一企业同医保通用名不同产品间调整。
三、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协议期内优先使用本次心脏起搏器类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在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的公立医疗机构)原则上继续采购具有增量使用资格的中选产品。
四、按汕医保〔2022〕101号文要求,市医保中心已于2023年1月将2023年度国家(省)集采预付医保基金拨付到位,医疗机构应按要求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货款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五、执行期间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属地医保部门反馈。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