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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供应商申请变更(增加)配送商审批流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23   

所属项目:2014年佛山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 项目编号:FSHCCG-2014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关于规范佛山市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供应商申请变更(增加)配送商审批流程的通知

各成交供应商、各配送商:

在佛山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周期内,存在部分成交供应商申请变更(增加)配送商的情况,为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管理,避免影响医疗机构的临床使用,特制定供应商申请变更(增加)配送商审批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增加)配送商审批流程

成交供应商须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经佛山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监督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监指委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可变更(增加)配送商,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

二、变更(增加)配送商申请要求

(一)申请条件

1.配送商数量未达到采购文件规定的成交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增加配送商,但不得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配送商数量。

2.成交供应商愿意转让自行配送权或原委托的配送商愿意放弃配送权,成交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变更配送商。

3.配送商的数量和要求,以当轮集中采购文件有关规定为准。

(二)所需申请材料

1.《变更(增加)配送商申请表》(详见附件2);

2.《放弃委托配送协议书》(详见附件3,申请变更委托配送商的,需递交本协议书;

3.配送企业资格证明文件(即配送册,装订顺序详见下表)。

装订顺序

文件名称

文件要求

标准

格式

1

配送企业资格证明文件封面

原件

附表6

2

配送商基本情况

原件(供应商委托其它经营企业配送的需递交)

附表7

3

配送承诺书

原件(供应商自行配送的需递交)

附表8

4

配送承诺书

原件(供应商委托其它经营企业配送的需递交)

附表9

5

配送商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供应商委托其它经营企业配送的需递交)

6

配送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副本)或备案凭证

复印件(供应商委托其它经营企业配送属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需递交)

7

配送商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复印件(供应商委托其它经营企业配送属药品管理的产品需递交)

8

配送商GSP认证证书

复印件(供应商委托其它经营企业配送属药品管理的产品需递交)

注:配送册的标准格式附表,详见本次集中采购文件的附表格式。配送册每页须供应商和配送商双方加盖公章。

(三)申请材料受理要求

1.受理周期和受理截止时间:

受理周期从201411月起每3个月为一个受理周期,其中第3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该受理周期的截止日。

2.受理地点:

广东海虹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海虹”),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二十层。

3.联系方式:

联系人:谭先生、林先生;

咨询电话:07578363601083636083

传真:0757-83636088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4.受理要求:

1)申请材料递交人现场填写由佛山海虹提供的一式两份的《变更(增加)配送商申请材料受理回执》,成交供应商和佛山海虹各执一份;

2)佛山海虹将根据本流程“(二)所需申请材料”要求,对成交供应商递交的申请材料(邮寄的申请材料视为无效文件)是否齐全进行现场核对,不齐全的申请材料将一律不予受理并现场退还。如因此造成逾期受理的,一切责任由成交供应商和新、旧配送商自行承担。

(四)资格审核要求

1.申请材料受理后,佛山海虹将根据当轮集中采购的采购文件、资格审核标准等文件的规定对成交供应商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2.审核截止时间:受理截止时间之后第5个工作日。

3.资格审核不合格的申请材料,佛山海虹将通过海虹医疗器械电子商务耗材交易系统以公告形式告知成交供应商。

(五)申请材料上报审批

资格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佛山海虹将于审核截止时间之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监指委办公室审批。

(六)交易系统数据处理

监指委办公室审批通过的申请,佛山海虹将于批复之后5个工作日内对网上交易数据进行处理,成交供应商须及时自查数据处理结果。

三、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须递交原件一式两份。

2.每份申请材料只限1个新配送商办理1个申请事项。

3.成交供应商可在受理周期的任意工作日向佛山海虹递交申请材料。

4.佛山海虹将按申请材料受理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资格审核,受理截止时间后接收的资料,将顺延至下一个受理周期(如有)处理。为确保申请材料及时得以审核,成交供应商应尽早递交申请材料。

5.申请材料受理后,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关注海虹医疗器械电子商务耗材交易系统公告列表发布的不合格信息,并通知和协调新、旧配送商的相关当事人。不及时查看不合格信息,导致申请材料逾期递交或不递交的,视为资格审核不合格并不予上报监指委办公室审批,一切责任由成交供应商和新、旧配送商自行承担。

                                                                                     佛山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监督指导委员

                                                                                               2014年12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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