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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宝鸡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采购工作的通知宝卫三统办发〔2017〕16号

发布时间:2017/10/26   

所属项目:2016年宝鸡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 项目编号:宝卫三统办发〔2016〕575号 信息来源:查看

历史中标

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宝鸡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采购工作的通知宝卫三统办发〔2017〕16号

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市管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在我市开展药品耗材供应保障工作督查情况和督查后反馈情况,为了进一步完善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采购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耗材网上采购范围

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省药品采购平台开通采购权限的共为242个(附件1),其中药品采购机构228个,医用耗材采购机构242个。包含综合医院23个、中医医院13个、专科医院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9个、乡镇卫生院160个、妇幼保健院10个、疗养院1个、采供血机构1个、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3个。(宝鸡市中心血站、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只参与医用耗材网上采购)。

二、时间规定

2017年11月1日起,所有在网上采购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在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网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市管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省药品耗材阳光采购相关文件的要求,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明确专门科室或专人承担对本单位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使用、结算方面的监管职责。

2、规范医疗机构网上采购行为。目前,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已陆续公布、更新了我省部分药品中标价格和高值医用耗材中标目录,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登录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按照已挂网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目录,调整和维护本单位的采购目录并执行网上采购,网上采购率要达到95%以上。除国家要求的特殊药品和医用耗材外,不得线下采购任何药品和医用耗材,使用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名称、规格、中标价如果不在省挂网目录中或与省挂网目录不符合的,必须严格执行备案程序并将纸质备案表提交至市药品耗材集中采购联合体办公室备案。

3、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采购过程中,如现行采购价高于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价和市药品耗材采购联合体统一议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备案采购程序,并在每月15日、30日将备案表提交至市药品耗材采购联合体办公室备案;在医用耗材采购过程中,如现行采购价高于或等于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价,必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采购简易步骤操作手册(附件2)进行网上采购,严格执行省平台挂网中标价。如现行采购价低于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价的,由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相关现行价采购票据,在市药品耗材采购联合体办公室备案后,暂不执行网采。

市药品耗材采购联合体办公室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将各单位药品备案价格和医用耗材现行采购价低于省平台挂网价的相关资料上报后,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进行价格动态调整,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动态调整结果进行网采。

4、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主动与本单位配送企业进行联系、沟通,确保药品耗材采购、配送、结算过程各个环节畅通。严禁从本单位中标以外的配送企业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全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必须具备满足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的生产供应能力,履行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合同,严格执行药品耗材采购“两票制”、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网上采购计划的通用名、剂型(型号)、规格、数量、价格和效期等内容,保质保量及时供货。配送企业还应定期将本企业实际配送情况向医疗机构进行公布,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使用、结算工作。

5、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依据企业信誉、配送方式、配送时效、信息化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考核机制和考评办法,由市药品耗材集中采购联合体牵头定期对配送企业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进行配送企业不良采购记录动态调整。有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暂停在我市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工作。

宝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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