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吉林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省已正式公布了2016年度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挂网产品目录及耗材配送企业名单。为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阳光挂网产品的网上采购配送工作,现将建立配送关系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高值医用耗材阳光挂网目录的产品适用于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时间要求。直接挂网目录中的企业应于即日起,通过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建立高值医用耗材阳光挂网产品的配送关系。
三、配送原则。
(一)本次阳光挂网高值医用耗材产品可由生产企业自行配送,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企业(以下统称为配送企业)进行配送。选择的配送企业应是通过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并公布的企业。
(二)同一产品可选择一家或多家企业进行配送,生产企业确定配送关系时应确保配送范围覆盖全省。如未选择配送企业或未通过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建立配送关系的相应产品,不得进行网上采购,各医疗机构也不得采购其相应产品。
(三)委托配送的应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与相应的配送企业签订委托配送协议和合同,再通过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确定配送关系。
(四)生产企业是阳光采购产品供应和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建立配送关系时应充分考察配送企业的配送资质和能力。
(五)所有耗材目录产品必须通过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进行网上采购、阳光交易,即所有的配送企业必须通过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响应医疗机构采购等需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口进行网下交易等,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配送资格。
四、配送关系建立。阳光挂网目录中的企业可以点击“新系统登录”,通过“交易系统”功能,选择“挂网采购目录”,并对挂网采购产品逐个选择配送企业。同时,须依据签定的合同维护该产品配送关系有效期。如配送关系有效期满,须维护新配送关系及有效期。操作手册详见附件。
参加本次阳光采购的耗材挂网生产企业(含视同生产企业的经营企业)自行配送的,也需按照要求建立配送关系。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建立耗材配送关系,签订购销合同,是耗材阳光挂网工作的重要环节,相关企业应高度重视,严格遵照规定进行操作,建立稳定、有效的配送关系,切实保证我省医疗机构临床需求。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各地如出现特殊情况,应及时反馈至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二)全省覆盖。所有挂网企业必须保证其挂网目录产品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全覆盖,建立稳定的配送关系,不得选择性配送。否则,将禁止本企业所有挂网产品的网上采购资格。
(三)诚信履约。企业(生产企业或进口代理商)是保证挂网产品足量、及时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被委托的配送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各有关责任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响应各医疗机构采购订单需求,不论路程远近,数量多少等主观客观原因,均应一视同仁,保质保量及时配送到位。如违反我省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直接追究企业责任,配送企业负连带责任。
(四)不良记录管理。我省将建立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对不配送、选择配送、不按规定配送和供应不及时、供应质量不达标、擅自涨价(擅自变相涨价)、非挂网产品替代挂网产品、配送与需求不一致且不同意更换的,以及存在不正当竞争或出现商业贿赂等情况的行为,报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按规定进行网上公示、通报直至取消挂网、配送资格
附件:1、吉林省高值医用耗材阳光挂网产品配送关系建立操作手册(生产企业端)
2、吉林省高值医用耗材阳光挂网产品配送关系建立操作手册(配送企业端)
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201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