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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寨沟县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14 信息来源:查看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九寨沟县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九寨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16日

九寨沟县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保障兜底体系,成立九寨沟县医疗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为规范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救助基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资金,用于在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之后,个人支付医疗费用仍然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条?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开放筹资、应助尽助、差别救助、公开透明、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四条?救助基金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

    (二)社会捐赠资金。

    (三)其他合规资金。

    第五条?县财政通过预算安排救助基金100万元,根据每年审定的救助金额及时补足差额,且保障资金池不低于100万元。

    第六条?其他渠道资金以实际注入为准。

第三章?救助范围

    第七条?救助基金救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户籍在九寨沟县区域内;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效期内);

    (三)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后,个人支付医疗费用仍然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特殊困难人员。

    (四)下列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1.治疗期还未结束(救助年度以出院时间为准);

    2.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原始证明的,提供虚假证明和涂改、伪造原始单据的;

    3.自身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和赌博等引发的伤害;

    4.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

    5.变性、镶牙、整容等非疾病治疗的;

    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救助程序及标准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通过现行各类医疗保障政策报销后,按照比例给予救助。

    第九条?救助内容主要是对患重特大疾病未能完全报销的住院费用实施救助。

    (一)救助流程。特殊困难人员重大疾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含各类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慈善救助)→阿坝州困难农牧民群众大病救助基金(阿坝州医疗慈善基金救助)→九寨沟县医疗救助基金救助”的流程进行报销和救助。

    (二)救助标准。设置10000元的救助起付线,超过10000元以上部分予以救助,救助金额未达到500元的不纳入救助。按照以下比例给予救助:

    1万元(含)以上至5万元救助60%;

    5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救助70%;

    10万元(含)以上部分救助80%。

    (三)补助限额。每名特殊困难人员每年度产生的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只能享受一次医疗基金救助,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补助方式。按年度一次性申请、一次性补助,次年3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救助逾期不予受理。当年治疗期还未结束,以出院时间为准计算救助年度。

第五章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条?按照“本人申请→村(居)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单位)审核和公示→县级审定→支付兑现”的程序进行申报(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项目救助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医疗保险结算单、银行卡复印件、出院证明、医疗救助结算单等)和审核。

    (一)本人申请。特殊困难人员患病住院治疗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各类商业补充保险、阿坝州困难农牧民群众大病救助基金等待遇后符合医疗基金救助范围的,在乡镇(社区)人民政府领取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

    (二)村(居)委会初审。特殊困难人员将申请表经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初审,村(居)委会调查核实患者确因家庭困难,医疗负担过重,导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度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出具“同意申请”的初审意见。

    (三)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单位)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单位)负责对救助对象进行入户核查,对提交的家庭经济状况等各类材料的真实性逐项审核。审核符合条件后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对象姓名、家庭住址、患病情况、医疗费用、拟申请的救助金额等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期满后公示无异议出具“同意申请”的审核意见。

    (四)县级审核。县卫生健康局、医保等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对审定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个人项目救助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医疗保险结算单、银行卡复印件、出院证明、医疗救助结算单等。

    (五)支付兑现。县卫健局按照审定的救助金额,及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现至特殊困难人员,并留存银行转账凭证。

    第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结合实际,按照“规范、快捷、便民”要求接收申请资料,落实审查责任,缩短审批时间,确保审核质量。符合救助要求的对象,次年1月31日前提交完整资料。

第六章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救助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救助活动。

    第十三条?健全救助资金基础台账,强化部门联动,进一步健全资金基础台账,有效甄别享受救助人员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第十四条?县财政局负责将救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监管救助基金使用等相关工作;县卫生健康局作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根据筹款需要开展募捐活动,实施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负责政策宣传到户、组织申报、审核工作等。

    第十五条?充分利用现场推进会、电视、政府网站、手机信息、村级广播、村务公开栏和自媒体等方式,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把基金的管理、使用全程向群众公开,提高透明程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建立年度申报、审批、统计、总结机制,按时向州州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数据统计、工作总结。

第七章?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救助基金支付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为充分发挥救助基金的使用效益,让受助人群真

    正体会到党委、政府的关心关爱,救助基金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要求开展绩效评价与财会监督。

    第十九条?救助基金的管理和发放,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

    门、审计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救助基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14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后续实施期限根据政策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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