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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0/20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6〕7号)要求,切实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规范我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的使用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我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通过建立全区统一的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制度,构建“事前清单管控、事中系统拦截、事后追责曝光”的全链条基金监管闭环,从源头防范串换、虚假购药等欺诈骗保风险,稳妥实现“基金安全有保障、群众购药更便利、药店服务更规范”的工作目标,确保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白名单管理清单,规范个人账户支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按照定点零售药店医保个人账户可支付与不予支付的范围进行管理,经药监等部门正式批准注册或备案,可在定点零售药店销售,并且与治疗密切相关、医疗属性强、价格适宜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以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部分医用消毒用品等均可按规定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各类养生保健产品、粮油副食食品、普通日化美妆生活用品、智能穿戴设备等非医疗用品,按照医疗器械批准但以生活功能为主、医疗属性不强以及主要用于体育健身、养生保健等医疗附加值较低的器械耗材等,不得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坚决防止仅为适配医保支付、无实际医疗价值或实际医疗价值较低的“马甲产品”纳入支付范围。

自治区医保部门制定全区统一的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支付范围和不予支付范围(详见附件),各地要严格对照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清单,自治区医保部门将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适时对清单进行调整。

(二)强化协议约束管理,压实定点药店责任。将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及有关要求作为协议管理事项,通过修订协议文本、签订补充协议压实定点药店主体责任。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与辖区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落实经营场所分类分区管理,设置清晰统一的医保标识,严禁诱导消费、夸大宣传引导参保人购买白名单外产品,严禁对使用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的参保人员设置歧视性高价,保障参保人公平消费权益。

(三)强化医保赋码管理。明确企业为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申报第一责任人,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合规。各定点零售药店按要求及时完成产品编码对照和维护工作,确保店内销售产品编码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医保部门要加强贯标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对贯标不到位的药店及时督促整改。

(四)强化全链条基金监管。综合运用飞行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等监管方式,依托视频监控、医保大数据开展智能筛查,重点查处个人账户支付生活用品等白名单外的产品,以及空刷套刷、倒卖串换、伪造处方、诱导消费等违规行为;畅通举报渠道、落实奖励机制,强化社会监督,建立跨部门问题移送联动机制,指导定点零售药店常态化自查自纠,对发现问题举一反三,深入整改。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定点零售药店支付白名单制度,是进一步明晰个人账户支付边界、切实维护参保职工权益、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的重要制度举措,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内部管理和日常监管,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二)强化日常监管,严肃处置违规行为。?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将白名单执行情况纳入定点零售药店监管范围,对违反白名单使用规定的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医保服务协议及基金监管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置,坚决堵塞基金使用漏洞。

(三)精准开展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各地要统筹线上线下宣传渠道,要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社区宣传、药店公示等多种渠道,面向参保群众做好政策解读,引导参保群众合理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坚决维护基金安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财政厅反馈。

本通知自202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区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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