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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药品受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10 信息来源:查看

省药监局相关处室、各检查分局,相关直属单位,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上市药品委托生产监管,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受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5年第134号,以下简称“134号公告”)的要求,现就我省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受托生产企业责任

    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对委托生产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对照134号公告的要求逐一进行评估,形成自查评估报告。委托生产情况与公告要求不一致的,委托双方应当共同制定整改方案,逐条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

    自查评估报告和整改方案应于2026年3月31日前,报负责其监管的药品生产处或检查分局。

    二、严格受托生产许可审批

    委托双方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新核发或新增生产范围的拟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在完成准备工作后,申请办理C类许可证核发或者许可事项变更。符合要求的,办理许可核发或者变更并标注“仅限注册申报使用”,同步出具《药品受托生产意见书》。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在持有人办理完成B类许可证许可事项、取消“仅限注册申报使用”后60个工作日内,申请取消相关委托生产“仅限注册申报使用”标注,将委托双方的企业名称、品种名称、批准文号等有关变更情况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三、加强受托生产监督管理

    加强法规宣贯和日常监管。各监管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134号公告的宣贯工作,督促企业进行自查整改,将受托生产企业和企业自查整改情况纳入年度检查计划进行检查,根据需要开展延伸检查和监督抽检。对存在风险的,应督促其暂停委托生产业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强化跨区域、跨省监管协同合作。对我省接受外省委托生产的受托生产企业,结合年度检查计划完成监督检查。未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的,应根据外省药监部门的协查要求,由各监管单位组织协调开展。跨省日常监管信息反馈如不涉及多个监管区域的,由各监管单位自行回复。

    工作中如有意见及建议,请及时反馈药品生产处。

    特此通知。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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