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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东区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两品一械”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2/29 信息来源:查看

为持续强化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现公布一批“两品一械”违法典型案例:

    一、阳江市阳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阳江市阳东区某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5年6月6日,阳江市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阳江市阳东区某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处罚款。

    2025年4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摆放有3种待经营的化妆品:1、2盒花信堂男士嫩肤清爽控油霜;2、2盒顽皮熊婴幼儿倍护营养霜;3、1罐诗晴雅深层滋养修复焗油膏,上述化妆品均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且与其他未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混同摆放售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阳江市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阳江市阳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阳江市阳东区某美容中心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管理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且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5年5月23日,阳江市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阳江市阳东区某美容中心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管理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且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处罚款。

    2025年3月27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依法示证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货架上发现摆放有已开封使用“浅樱甲油胶”等4种化妆品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经查,上述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4种化妆品是当事人为客户进行美甲服务时使用的,其中2种化妆品瓶身上无标示生产日期、2种化妆品未能提供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阳江市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阳江市阳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阳江市阳东区某医药店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未做好药品拆零销售记录案

    2025年8月19日,阳江市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阳江市阳东区某医药店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未做好药品拆零销售记录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

    2025年6月24日,阳江市阳东区市场监管局到阳江市阳东区某医药店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拆零专柜发现有拆零销售的2种处方药“肾上腺色腙片”和“消旋山莨菪碱片”,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销售上述处方药的处方单,也未能提供药品拆零销售记录。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5日已对当事人发出责令限期(2025年6月12日前)改正通知书。2025年6月24日,执法人员再次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仍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拆零销售“肾上腺色腙片”和“消旋山莨菪碱片”,且未能提供上述药品拆零销售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阳江市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阳江市阳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阳江市阳东区某药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陈列和销售处方药、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5年11月26日,阳江市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阳江市阳东区某药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陈列和销售处方药且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2025年8月25日,阳江市阳东区市场监管局到阳江市阳东区某药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药品阴凉柜,设有“非处方药”和“处方药”两个分区,执法人员打开阴凉柜“处方药”分区的柜门,柜门未上锁,随机抽取一盒“白云山®阿莫西林胶囊”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上述处方药销售情况,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处方单。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06月09日购进处方药“白云山®阿莫西林胶囊”4盒。由于当事人当天早上整理处方药药柜后忘记上锁造成了处方药柜中上述处方药以开架自选方式陈列和销售。另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未保留五年以上,截止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止,上述处方药“白云山®阿莫西林胶囊”已售出2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阳江市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阳江市阳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阳江市阳东区某牙科诊所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5年8月28日,阳江市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阳江市阳东区某牙科诊所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作出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30日,执法人员依法示证对阳江市阳东区某牙科诊所进行检查,在该诊所经营场所发现有1瓶已开封的由上海新世纪齿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义齿基托树脂”。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5月20日购进1瓶“义齿基托树脂”,在有效期内使用了50g,剩余的50g过期后未使用,无违法所得。上述“义齿基托树脂”货值为15元。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阳江市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阳江市阳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阳江市阳东某护理院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且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5年7月18日,阳江市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阳江市阳东某护理院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且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作出警告、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1日,执法人员依法示证对位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在开门营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的治疗室,在当事人的治疗室货架上发现有待使用的“无菌注射器带针”、“一次性使用鼻氧管”、“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一次性使用雾化管”、“一次性使用吸痰管”等医疗器械已超过有效期,且与其他未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混同摆放待用。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医疗器械的进货查验记录等资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阳江市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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