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有关医药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关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决策部署,持续扩大集采改革惠民覆盖面,便于群众就近享受到质优价宜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下简称“集采药品”),按照省医保局工作要求,推进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三进”)。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5〕30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责任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要压实工作责任、加强政策解读、强化日常工作督导,共同推动集采药品“三进”工作顺利实施。聚焦农村和边远地区等调度配送问题,推动集采药品供应和服务下沉。
(二)落实责任主体。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应按政策规定参加集采;鼓励并引导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加集采,连锁定点零售药店原则由总店(或总公司)统一参加。
二、严格执行标准,规范运行管理
(一)明确配备要求。参加集采的医药机构根据临床需求配备集采药品,在配备的同时,可提供多样化药品,满足不同患者用药需求。民营综合型三级医院配备品种不少于80种,其他民营医院配备品种不少于50种,零售药店配备品种不少于50种。
(二)规范价格管理。公立基层医疗机构严格执行“零差率”政策,按中选价销售;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选价;鼓励零售药店不高于中选价销售。总体价格水平不得高于本统筹区定点零售药店量价比较指数,也可适当加价销售。定点零售药店销售集采药品的单位必须实行“双标签”制,同步标明集采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
三、强化监管保障,确保落地见效
(一)各县(区)医保局,要及时收集辖区内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采购需求,及时处理相关问题。对供应不及时、配送不到位的企业,按程序及时上报。
(二)各县(区)医保局,要做好集采执行情况监测,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平价销售中选药品。对中选药品配备数量未达到条件、未执行集采价格政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合同约定、串货倒卖集采药品等情况的定点医药机构,视情节采取约谈、通报、摘牌、暂停或取消参与集采“三进”。对刻意引导患者购买高价非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记分管理。加强定点机构绩效管理,将基层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加集采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并将报量和执行情况作为重要指标。
(三)各县(区)医保局要鼓励参加“三进”的零售药店规范设置集采药品专区专柜,提高辨识度,辖区医保局对零售药店或民营医疗机构可授予“集采便民药店”或“集采便民民营医院”的标识。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医疗机构公示栏等渠道,广泛宣传集采药品“三进”工作的目的、意义、政策内容和实施效果。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