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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工作(2025—2027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24 信息来源:查看

各区(县)、开发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西安市、咸阳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试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函〔2025〕69号)《西安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服务资源配置工作规划(2025-2027)》(市医保发〔2024〕81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西安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工作(2025—2027年)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9日

西安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

工作(2025—2027年)的实施意见

    为完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制度,优化定点医药服务资源配置,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基本医疗和医药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医保发〔2025〕14号)《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西安市、咸阳市开展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试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函〔2025〕69号)《西安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服务资源配置工作规划(2025-2027)》(市医保发〔2024〕8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资源配置试点工作总体部署,根据群众健康需求和基本医保服务管理需要,统筹考虑区域定位、人口分布、资源薄弱环节以及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规划并持续优化全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医保定点”)资源配置。到2027年末,基本实现“资源配置相对均衡、就医购药便捷有序、基金运行安全高效”的医保定点格局。推动医保定点资源配置与群众基本医药需求有效衔接,与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协调匹配,与医保服务管理实际深度融合,切实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更好保障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统筹规划原则。以参保人基本就医购药需求为导向,结合城市发展与人口趋势,科学统筹规划医药机构空间布局。坚持“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原则,以调整布局结构、提升服务能力为主线,提升医药服务的可及性与公平性,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保障基本医药服务供给。

    (二)坚持区域平衡、合理布局原则。充分考虑区域发展差异,补充薄弱环节,统筹城乡、区域间医药服务资源协调发展。兼顾群众就医购药方便性与医保基金可持续性,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引导市场主体投资优质稀缺医疗服务,实现全市医药服务资源整体优化与协调发展。

    (三)坚持公开透明、动态管理原则。完善定点管理机制,优化经办流程。健全准入、退出、考核、风险预警和动态管理机制,强化协议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规范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坚持公开透明,强化社会监督,构建规范有序、高效透明的医保服务管理秩序。

    (四)坚持智慧赋能、高效服务原则。依托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和本市“一图清”“一图办”等信息化手段,探索推动全市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布局可视化管理,强化数据集成、动态监测与可视化分析,提升医保定点资源配置和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智能化水平,实现全过程系统管理和全链条高效协同。

    三、规划内容

    (一)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医保定点资源配置规划计算公式,2027年,全市医保定点住院床位规划总量标准为每千名参保人床位数(以下简称“千人床位数”)7.92张。在此基础上,三、二、一级医院床位配比全市按照6:2:2左右调控。

    各区(县)、开发区床位数以全市千人床位数规划总量为基准进行调控,各等级医疗机构结构配置,原则上参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规定的常住人口数与等级医院配比对应规则,结合比例系数规划配置。具体规则见附件。

    未定等级的医疗机构,可按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建设级别确定。规划期内,全市可新增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床位数按规划总量与现有数量的差额确定。

    实际住院床位数低于同级医疗机构规划床位总量标准的可按规定评估后纳入医保定点管理;超出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规划总量标准的,原则上不再新增,但对于资源需求缺口较大的区域,经所属区(县)、开发区评估确认后,按规定择优纳入定点管理。

    (二)非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2027年,全市非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规划总量以每家医疗机构服务3000名参保人确定。各区(县)、开发区非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划数量,在全市规划总量基础上,综合考虑各辖区医保定点服务覆盖范围、常住人口密度、实际服务人数、异地人员来西安市就医情况及发展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确定。

    总量控制下,对于服务半径800米范围内没有同类型非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或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按规定择优纳入。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定点,每个街道或乡镇可至少纳入1家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对农村地区,支持符合条件且自愿申请的村卫生室纳入定点。

    非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跨区域变更注册地址的(不含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的定点医疗机构整建制跨区域转移),应符合所属区域定点资源配置规划要求,经所属区(县)、开发区评估确认后,按规定实施定点管理。

    (三)定点零售药店

    按照构建“15分钟医保服务圈”要求,以服务半径800米范围为主要规划依据,综合考虑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覆盖范围、实际服务人数、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配置规划。

    2027年,各区(县)、开发区定点零售药店规划总量根据本辖区人口密度分类计算,其中人口密集区域以每家定点零售药店平均服务3000名参保人确定,其他区(县)、开发区在800米服务半径范围内按1至3家定点零售药店确定。全市规划总量为各区(县)、开发区规划总量之和。

    定点零售药店规划总量范围内,每个乡镇中心区按服务量配置一定数量的定点零售药店,每个街道按服务量配置一定数量的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双通道”(特药)定点零售药店按每个区(县)配置1至2家确定全市总量;对已纳入协议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实施动态管理,逐步优化定点布局。

    定点零售药店跨区域变更注册地址的(不含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的定点零售药店整建制跨区域转移),应符合所属区域定点资源配置规划数量要求。经所属区(县)、开发区评估确认后,按规定实施定点管理。

    (四)增量控制原则

    全市现有医保定点数量超过规划总量的,原则上不再新增。

    全市实际床位数已超出规划总量,但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资源需求缺口较大的区(县)、开发区,经所在地医保部门会商卫生健康部门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将符合条件的住院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定点管理。

    非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数量少于规划总量的区域,在规划数量范围内新增不作限制,按规定择优纳入定点;较规划数量已经饱和但分布不均衡的区域,根据全市同类型定点医药机构退出医保协议管理的数量确定相应定点医药机构准入数量,按规定择优纳入定点;较规划数量已经冗余的区域,根据全市同类型定点医药机构退出医保协议管理的数量确定相应定点医药机构准入数量,按规定择优纳入定点。

    此外,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预算不到位,或被医保部门基金运行预警的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增定点医药机构。

    (五)其他特殊情形

    1.列入省、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医疗机构和按照卫生规划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含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高等院校、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以及安宁疗护中心,优先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

    2.“双通道”(特药)定点零售药店根据特药管理要求,结合重特大疾病患者用药需求,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3.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救助单独定点相关规定,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规定择优纳入。

    4.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床位优先向传染、儿科、重症、中医、肿瘤、精神、康复(护理)等市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短板专科资源倾斜,并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确保全市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有序推进、有效落实。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全市规划的编制与统筹指导;各区(县)、开发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资源配置规划。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负责拟定全市年度配置计划;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依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协同推进规划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二)强化工作落实。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持续强化协议管理、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完善协议文本、准入标准、退出机制与评估体系。推动将服务优质规范的医药机构纳入定点,对不符合条件或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依规有序清退。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日常与年终考核,合理运用考核结果,实现优胜劣汰,逐步优化资源配置结构。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与信息互通,促进医保定点资源配置规划与区域卫生规划有效衔接,不断提升医保定点管理的系统化、精细化与科学化水平。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完善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等工作机制,强化定点管理,督促定点医药机构自我规范、自我提升。

    (四)健全监测评估。市级医疗保障部门依托全市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数据专区,构建定点资源配置与运行监测信息化支撑体系,实现对机构布局、服务效能等关键指标的动态跟踪。围绕参保人的需求、基金运行安全和服务可及性等重点内容,定期开展规划实施效果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优化调整规划内容,确保医保定点资源配置始终契合群众需求与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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