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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政策及认定标准之待遇政策
发布时间:2023/10/10 信息来源:查看

    参保居民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慢性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纳入报销范围,起付线2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计算1次),报销比例60%,年度报销限额3000元/人。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在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按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报销,年度内按就诊最高类别医疗机构计算1次起付线。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目前已通过慢特病资格认定的参保人员,成功办理异地备案业务后,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因门诊慢特病发生的医药费用可实现直接结算;成功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业务的参保人员,因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可实现以上门诊慢特病病种直接结算。

    省内支持所有慢特病病种结算,跨省支持上述2种慢性病,3种特殊慢性病的直接联网结算。参保居民可从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异地就医备案模块进入“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查询”查询已经开通门诊慢特病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看到医院支持结算的门诊慢特病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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