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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有关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18 信息来源:查看

    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5号)有关规定,市医保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有关文件的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病毒检测和疫情防控工作,降低群众负担,省医疗保障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抗原检测价格政策作出进一步调整,要求自2月1日零时起在全省范围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及抗原检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降低公立医疗机构和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单人单检最高价格调整至12元/次(含试剂等耗材)。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规范进行的新冠病毒核酸混合检测,不区分样本数量,最高价格调整至2.5元/人次(含试剂等耗材)。医保支付标准相应调整。

(二)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采取技耗分离方式收费,其中,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服务项目最高指导价格调整至1元/人次,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按照实际采购价零差率销售。“价格项目+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单次检测总价格最高不超过5元。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设置专门的区域和窗口,单纯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的,不得收取挂号费、门诊诊察费(一般诊疗费),核酸检测应同时提供不同服务。

(五) 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社会检测机构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价,体现保本微利、质价相符,倡导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核酸检测价格。

(六) 核酸检测机构仅提供样本转运及检验服务的,需降低计费标准,混合检验原则上按检测价格的70%计收。

(七) 各检测机构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价格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八) 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调整后的政策及时执行。对在核酸检测中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扰乱市场秩序和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价外加价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九)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各级医保部门、公立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工作。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市医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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