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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18 信息来源:查看

    根据省医保局《关于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4号),有关规定要求,市医保局起草了关于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威医保办发〔2023〕2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23年1月,省医保局按照有关规定,下发了《关于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就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市医保局印发了关于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按各地现行线下诊察费价格政策执行”调整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和医保报销政策不变。

    二、主要内容

    (一)新增项目为:“互联网首诊诊察费(普通门诊)”编码001102000010700,“互联网首诊诊察费(副主任医师)”编码001102000010800,“互联网首诊诊察费(主任医师)”编码001102000010900,用于具备互联网医院资质、互联网诊疗服务资质的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首诊诊疗。

    (二)明确执行时间及工作要求。通知自2023年1月30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继续按鲁医保发〔2022〕44号执行。要求各市及时制定当地价格政策,医保经办机构和相关医疗机构应及时做好系统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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