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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送审稿)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3/11/20 信息来源:查看

一、起草背景

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和省爱卫办统一部署要求,以及《新余市2022-2024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的相关要求,我市应尽快推动落实爱卫立法。市爱卫办、市卫健委按要求组织起草了《新余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送审的理由和依据是:

一是政策有要求。《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要求:“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凝练提升为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爱国卫生工作的目标任务、工作方法、管理措施和各方责任”。《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2021版)》第一条明确规定:“具有立法权的地方需有本地爱国卫生法规”。新余市是具有立法权的设区市,应当履行这项职责。省爱卫办也多次催促各设区市尽快推动落实爱卫立法工作。2022年9月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的《新余市2022-2024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将出台《条例》,我市应当完成这项任务。

二是创卫有需求。按照《国家卫生城镇标准(2021版)》规定,该项指标在国家卫生城市评审的1000分中占有8分(出台《条例》组织实施,并在《条例》中明确全面控烟的规定,则可在现场考评中获得2分、线上考评指标第10条“有全面控烟的法律法规规定”可得6分)。此项属明查项,明查时需要出示正式发布的《条例》文本,线上需要上传条例文本作附件。《条例》立法前需经市政府先行审议。

三是兄弟地市有做法。省内已创成国卫城市的8个地市中,新近创成的上饶市已出台了《条例》,其他几个稍早创成的城市在“巩固卫生城市”中相继按新标准启动了爱卫立法。在省内三个尚未创成的地市中,有的已完成了调研程序,进入了市人大立法论证程序;有的完成政府审查程序进入调研程序。我市必须追赶,加紧推进。

二、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和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等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与爱国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

3.《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

4.《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5.其他地市的《条例》条款。

三、起草经过

我委起草《条例》初稿后,于2023年6月24日向各地各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函,并于2023年9月21日通过新余市人民政府官网向社会各界发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启动会之后,市司法局同步开展了对《条例》的审核修改工作,并于10月18日提出审核报告。10月19日,我委商市司法局最终形成《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送审稿》总共七章44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是总则(7条)。主要阐述了立法依据、适用范围、遵循原则、高位推动、经费保障、地方活动日设置、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是组织与职责(4条)。主要阐述了各级爱卫会以及办事机构的性质、职责与分工负责、乡镇(街道)明确专人负责、村(社区)级公共卫生委员会的设立与职责、健全卫生管理制度与组织开展爱卫活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是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12条)。主要阐述了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与网络建设、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健康科普与职业病防治宣传、学校健康教育课程开设、多形式开展开展健康教育与正确引导健康防疫舆论导向、机关企事业单位健康教育与职业病预防、尊重他人健康权益的六大行为规范、控烟与禁烟场所、禁止向未成年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无烟环境建设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章是病媒生物预防控制(8条)。主要阐述了各级党政组织统筹推进病媒生物防制、各重点行业和单位开展孳生地清理与设施配备以及病媒消杀、病媒生物防制实行单位负责制和家庭个人负责制、疾控机构的技术指导、防制机构的备案与规范开展业务、从业人员的操作规程与减少环境影响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章是监督管理(6条)。主要阐述了信息化建设、议事协调督查等制度建设与落实、推动卫生城市和健康城市创建、爱国卫生社会监督员聘用、爱卫工作投诉和举报制度建设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章是法律责任(5条)。主要阐述了对爱卫会成员单位履职的监督惩处、违反本条例关于控烟、病媒生物防制等相关规定适用处罚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第七章是附则(2条)主要是对病媒生物的界定、条例实施时间等方面的规定。

《送审稿》要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1.规定爱卫会以及办事机构的性质、地位、职能、经费保障和各委员部门的职责。

2.以法律的手段来约束公民的卫生行为和管理城市的环境卫生。

3.明确对爱卫会成员单位进行目标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4.强化社会和公众监督,设立公开投诉举报平台,完善投诉举报办理机制,建立爱国卫生监督员制度。

五、、对条例条文进行了释义

组织《条例》起草人员和市卫健委法律顾问对《条例》(送审稿)条款进行了逐条释义,就法条解读、上位法依据、立法借鉴进行了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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