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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医保待遇政策解读—居民医保门诊保障篇
发布时间:2023/09/26 信息来源:查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主要有:门诊统筹、 “两病” 门诊用药保障、门诊高费用补偿。

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需个人先行支付的部分,由个人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照规定的门诊待遇政策执行。


一、门诊统筹待遇


二、“两病” 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居民医保“两病”(高血压和糖尿病)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范围内“两病”药品、诊疗服务等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起付标准与门诊统筹合用,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5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30%。基金支付限额在门诊统筹基础上有所提高。

病种登记:

“两病”人员可在二级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申请病种登记,经内、专科医师确认,由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信息录入手续后,即可按规定享受门诊待遇。


三、门诊高费用补偿待遇

一个待遇年度内,享受完门诊统筹待遇后,继续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个人自付2000元以上部分,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50%,在非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30%,年度基金支付限额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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