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市医保局获悉,我市出台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目录和认定标准,全市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40个病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42个病种。
据了解,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分为Ⅰ类、Ⅱ类,并根据疾病特点设定待遇享受期限。参保人员因门诊慢特病在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按就诊医疗机构住院待遇执行。所有门诊慢特病种待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及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范围内。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按照跨省异地长期居住、跨省临时外出就医有关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市医保局提醒,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将门诊慢特病人员的病种名称和编码一一对应,确保待遇无缝衔接,不得因病种名称和编码调整影响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参保人员原已认定的门诊慢特病病种未在职工医保40个、城乡居民医保42个病种范围内的,按病种映射关系调整至新病种继续享受待遇。定点医药机构要健全门诊慢特病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认定、合理诊疗、科学施治,严禁超剂量、超项目、超范围处方等违规行为;强化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管控主体责任,按照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原则进行门诊治疗、用药、售药。申请或享受门诊慢特病的参保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相应的认定材料,如发现提供虚假认定材料、转卖药品和医用耗材、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取消门诊慢特病待遇享受资格并追回违规享受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