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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5 信息来源:查看

     按照相关规定,现对《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作如下解读说明:

  一、 文件政策背景

  2023年1月,国家医保局印发了2022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经过本次目录调整,共有111个药品被调入目录,3个药品被调出目录,最终2022版国家目录共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2967种,其中西药1586种,中成药1381种。另外,还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种。

  二、 文件依据

  《通知》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的比例由省级或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规定和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

  三、文件主要内容

  《通知》内容共三个部分,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目录调整情况。一是说明了国家《2022年药品目录》的总体情况;二是明确将新增的国家谈判药品全部纳入我省“双通道”管理;三是临时纳入了国家新增的新冠防治药品,同时对我省按规定纳入的新冠防治药品明确了支付时限。

  (二)规范支付标准。一是说明了自付比例设置的总体原则;二是对中药饮片的自付比例设置做了说明;三是明确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的纳入原则和支付标准。

  (三)具体工作要求。一是明确全省统一执行国家《2022年药品目录》,各地不得调整;二是强调了国家相关落地工作要求;三是要求各地做好系统能够维护更新工作;四是明确自2023年3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国家《2022年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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